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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寫這種文章實在很奇怪,

叫人不要請律師,豈不斷自己財源?

 

問題是,有些案件我是誠心建議不要請,比如:金額過低的案件,

什麼叫做金額過低?就是20萬以下,

這是一個很尷尬的數額,

為什麼尷尬勒?我想這是基本的成本概念吧!

如果請律師打官司到後面贏了,

發現自己拿到20萬之前,付了十幾萬給律師,

那等於大半金額是給律師賺走了,自己什麼都沒拿到,

如果是你,你作何感想?

 

一般遇到這種小額糾紛,我的建議通常是盡可能和解掉,

那樣的數額不值得你花太多的心思在上面,還會衍生"憤怒""怨恨"等不良情緒,

如果真要告的話,是可以考慮請律師寫一個狀子,把事情講清楚,自己去開庭,

反正法官已經搞清楚狀況勒,你在法院裡不會陷入一個沒人瞭解你的窘境(註)~

 

不過勒,這是有前提的,

就是你口齒清晰思路沒問題是萬一選一的練武奇才,

大部分人都認為自己是,

可是,根據k的觀察,很多人都不是,

明明很簡單的一件事,可以講到開花,

明明官司是打a,老兄講到bcd去勒,

這樣的話,那真的就沒辦法勒~

 

註:

k看過太多自己DIY的狀子,有寫得好的,但不多,

大部分都亂寫一通,甚至搬石頭砸自己的腳的~

這樣的狀子,連律師都不想看勒,你覺得法官想不想看?

法官不想看,怎麼會懂你的心(?)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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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