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個導演為了反核,號召一群人到凱道,

趁著紅燈時躺在馬路上排一個人字,三十秒後再快閃,

警察局認為觸犯公共危險罪,想要約談導演,後來好市長出面喬,就變成不約談勒

http://www.ttv.com.tw/101/06/1010608/10106084933001I.htm

http://www.nownews.com/2012/06/08/91-2822347.htm

 

這個事情網友大致分兩派,

一派認為只要是躺在馬路上,就是違法,就是公共危險罪,

另一派認為是言論自由,

 

我是比較傾向後一派,

這跟反不反核沒關,

而是,法律規定本來就不是死的,

不是說:喔,刑法有公共危險罪規定,你躺在馬路上就是違法~


第一個,

言論自由不限於言論,肢體語言也算意見表達的一種,

(不爽時比中指,此時無聲勝有聲,根據k與幾個外國友人確認,這是世界共同語言~)

 

第二個,

這樣還不至於構成公共危險罪,

在路上隨意叫計程車的人,

隨意停車開門不看後面有無機車的女士,

在高速公路上惡意降低速度堵後車的惡劣駕駛,

也很少看到檢察官起訴公共危險罪勒,

那樣都不起訴公共危險罪,

在凱道躺40秒構成公共危險罪,

執法標準何在?


第三個,

如果這個抗議行為還有更高的意涵(如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

那刑法必須在某程度作退讓,或作比較寬鬆的解釋,

也就是,平常的執法標準很嚴格,躺30秒就要抓走,

如果碰到是以這個動作表示抗議的,

那國家應該寬鬆一點容忍他躺到40秒,才會認定其違反觸犯公共危險罪~


第四個,

言論自由除了言論受保障之外,

如果特定行為(行動劇或快閃活動)是為了表達特定訴求/特定主張,

那這樣的行為,就是言論的延伸,也應該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

對於這樣的行為,國家應該予以尊重~

美國之前就曾經發生過類似爭議,

美國法律禁止燒毀國旗,但有一個人為了抗議,燒毀了美國國旗,

這造成了爭議,

最後大法官認為:在這個案件中,言論自由比較重要,禁止燒毀國旗的法律必須退讓~

http://www.gvm.com.tw/Boardcontent_35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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