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個導演為了反核,號召一群人到凱道,
趁著紅燈時躺在馬路上排一個人字,三十秒後再快閃,
警察局認為觸犯公共危險罪,想要約談導演,後來好市長出面喬,就變成不約談勒
http://www.ttv.com.tw/101/06/1010608/10106084933001I.htm
http://www.nownews.com/2012/06/08/91-2822347.htm
這個事情網友大致分兩派,
一派認為只要是躺在馬路上,就是違法,就是公共危險罪,
另一派認為是言論自由,
我是比較傾向後一派,
這跟反不反核沒關,
而是,法律規定本來就不是死的,
不是說:喔,刑法有公共危險罪規定,你躺在馬路上就是違法~
第一個,
言論自由不限於言論,肢體語言也算意見表達的一種,
(不爽時比中指,此時無聲勝有聲,根據k與幾個外國友人確認,這是世界共同語言~)
第二個,
這樣還不至於構成公共危險罪,
在路上隨意叫計程車的人,
隨意停車開門不看後面有無機車的女士,
在高速公路上惡意降低速度堵後車的惡劣駕駛,
也很少看到檢察官起訴公共危險罪勒,
那樣都不起訴公共危險罪,
在凱道躺40秒構成公共危險罪,
執法標準何在?
第三個,
如果這個抗議行為還有更高的意涵(如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
那刑法必須在某程度作退讓,或作比較寬鬆的解釋,
也就是,平常的執法標準很嚴格,躺30秒就要抓走,
如果碰到是以這個動作表示抗議的,
那國家應該寬鬆一點容忍他躺到40秒,才會認定其違反觸犯公共危險罪~
第四個,
言論自由除了言論受保障之外,
如果特定行為(行動劇或快閃活動)是為了表達特定訴求/特定主張,
那這樣的行為,就是言論的延伸,也應該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
對於這樣的行為,國家應該予以尊重~
美國之前就曾經發生過類似爭議,
美國法律禁止燒毀國旗,但有一個人為了抗議,燒毀了美國國旗,
這造成了爭議,
最後大法官認為:在這個案件中,言論自由比較重要,禁止燒毀國旗的法律必須退讓~
http://www.gvm.com.tw/Boardcontent_35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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