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一則新聞,老婆有購物狂,法院判離,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4123095/IssueID/20120329

 

k曾碰過類似案例,

一個老公帶著老婆愁眉苦臉的來問k應該如何處理,

他說老婆有強迫症,買了一堆東西送朋友路人,

最近一口氣辦了16支手機門號,帳單如雪片般飛來~

老婆說:律師阿,可不可以幫我跟電信公司講講看可不可以少繳一點,

k:這不是重點吧~

k轉頭跟老公說:

你這個最好向法院聲請輔助裁定,讓她的簽名沒效,

不然萬一你老婆之後買了一堆房子,那就麻煩了~

 

相關條文:

民法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

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

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 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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