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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為了一個釋憲案件,

透過法官學姐的引薦跟錢建榮法官通電話討論相關法律問題,

錢法官非常友善,

對於素未謀面的k所提出的問題,給了相當詳實的建議,

錢建榮法官是新生代優秀法官,對於憲法及行政法非常專精,也很有心,

錢法官聲請過幾號大法官解釋,

最近出爐的釋字687號解釋就是錢法官聲請釋憲的,

雖然試圖挑戰判例制度失敗(其實是大法官不敢處理這一塊而略過)

不過錢法官的勇氣很令人激賞~

前陣子也有一個新聞報導錢法官的判決,

社會秩序維護法雖然已經改為娼嫖都罰,

但錢法官依然以"全國沒有設置性專區,

人民想守法也無從遵守起"為由,判決免罰~

(詳參以下新聞)

 

按理說,法官為中立第三者,

與任何一造都要保持距離,不應該與律師往來,

也因此,蠻多法官是不參加任何活動避免跟律師有接觸的,

有位法官同學曾跟k說:"我當法官後就不再結交新朋友勒~"

甚至也有法官太太為此從不參加律師先生的同事聚會的.

 

不過勒,我認為上面這種想法,是落伍的想法,甚至是偽善的想法,

顯示出的,是對自己的沒信心,

認識就不能公事公辦?律師認識你,一定是有所求?

 

刑事案件中,檢察官也是一造勒,

那法官與檢察官系出同門,都是司法官考試通過,在司法官訓練所廝混兩年,

難道就不認識?難道不用避嫌?

你說:喔,我們分得清楚,公歸公,私歸私,公事公辦,私下還是好朋友,

這樣可以公事公辦,那為何碰到律師就沒辦法公事公辦?

 

拜念T大所賜,

k很多同學學長姐學弟妹在檢察署法院工作,

而大家對於學生時代認識的朋友,

都保持友善的態度,沒有什麼避嫌的問題,

而彼此間的往來,除了生活上的問候外,

在工作上遇到法律問題,對於法院實務作法跟細節有疑問的,

打一通電話就可以找到人諮詢,

而且絕對是第一手的權威見解,起碼是法院的態度,

實在很方便(被k騷擾過的朋友們,很感恩勒!)~

不過我們都保持一個原則,就是只問法律問題,不涉及特定個案,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分寸,絕對要避免讓同學感到困擾,

畢竟大家職業的關係,還是各有立場,

身為法律人,大家都知道那條紅線在哪裡,

一旦逾越那條紅線,同學也當不成勒~

 

說實話,客戶案件是一時的,朋友是永遠的,

你以為律師會為了單一個案去關說法官,

把彼此間長久以來的好交情跟信賴感摧毀掉?

不會有律師想那樣作的~

(如果真的有案件在同學手上,承辦期間是不會跟同學有任何聯絡的勒~)

 

大家都是法律人,對於這種往來上的分寸都會有所拿捏,

法官不需要這樣提防律師,

其實我們律師也沒有想幹嘛,

真的有需要問法官朋友的,也是法律見解上的問題,不會蠢到關說個案,

所以法官不需要把自己侷限住,拒絕跟律師接觸,

其實在某些案件上,

法官也可以打電話問律師一些自己比較不熟的東西,

(沒什麼好怕丟臉的,有誰是什麼都懂的?)

比如法官如果認為自己承辦的工程案件中

雙方律師(a律師b律師)提出的資料跟論點看似都有道理,

不知如何判斷誰是誰非時,

難道就不能打電話問專打工程官司的c律師相關工程實務問題?

這總比關起門來自己瞎猜(or幾個法官關起門來瞎猜)來得好吧?

 

另外可能是職業病的關係,

有些法官對於律師都採不信任的態度,覺得律師都在騙人,

我認為那是自己的經驗不足導致無法判斷,怎能歸咎於律師?

案件是一時的,律師在法院的時間是二三十年,

你以為律師會為了爭取特定個案勝訴而隨便虎爛嗎?

我今天這個案件虎爛過關了,

難道法官們在辦公室不會說:喔,那個律師很會騙人!

那我還混得下去嗎?

律師在法院也有一定credit,誰會為了一個案件隨便打壞自己的信用?

 

-------------------------------------以下為新聞-----------------------------------

 

台灣這位法官很特別! 判: 沒設性專區「嫖娼都不罰」

台灣英文新聞  2011/12/17

 

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案11/4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

規定將「罰娼不罰嫖」改為「娼嫖俱罰」,

並附帶通過各縣市可設立「性工作專區」。

不過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錢建榮卻在一宗判決書上裁定,

未設性專區之前,娼、嫖、媒合者,都不罰。

法官錢建榮說,修正後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看似平等處罰,實質上不公,

他認為未設專區之前,娼、嫖、媒合者,都不應被處罰。

他強調,是因立法者急於銜接社會秩序維護法舊法失效的最後期限,

於是在未制訂設立專區義務的法律下,就急著讓修正案上路,

結果導致台灣各縣市都未設立性工作專區,

這等同剝奪性工作者、媒介 色情者、嫖客的權利,

變成因立法的怠惰而造成違憲。

內政部則解釋,

法官錢建榮的見解只是法官在裁定書內闡釋個人意見,不影響法律效力或適用。

事件起因於有男子張同慶上月在桃園市民族路、博愛路口,

被喬裝嫖客的警員指控他涉嫌拉客媒介色情,警察以違反社維法將他送辦。

張出庭供稱,他已被那名喬裝嫖客的警員抓過,不可能再拉他嫖妓,

承審法官錢建榮認為,警方以引誘方式查緝性交易媒合者,

難認定張同慶符合「拉客」要件,應予不罰。

錢建榮在判決書更指出,各種文獻顯示,

大法官要保障性工作者權益,自然就未否認三七仔的工作權。

他指社維法修正案違憲,認為新法給予地方政府設立性交易專區 的裁量權,

這讓娼、嫖都有期待,如今期待卻遙遙無期,

沒有地方政府設專區,也沒有設立時限、義務,人民也沒有請求設立的權利。

錢建榮認為,未設立性專區前,娼、嫖、媒合者都不應處罰,

法規既已同意設專區,顯見立法者承認性工作權應屬職業自由保障,

如今沒有專區就開罰,侵害了嫖客權利,

等同全面排除人民選擇從事性工作的可能性。

原社會秩序維護法只「罰娼不罰嫖」,

大法官會議前年十一月作出解釋,認定這個條款違憲,要求兩年內失效;

立法院趕著今年十一月四日三讀通過修正案,

規定在 「性交易專區」內娼嫖都不罰,但專區外娼嫖都罰;

然而,礙於道德、民情等因素,迄今沒有一個地方政府設立性交易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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