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一則新聞,

是台中副市長蕭家淇的小孩(大一)跟補習班女老師產生戀情,被家長痛批~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787913/IssueID/20111103

家長一直強調:女老師差學生20歲,怎麼可以對學生下手~

家長一直強調:小朋友很傷心難過~

 

很奇怪喔,

18歲的人,在法律上已經是可以結婚的年齡了,卻沒辦法選擇交往的對象?

誰規定不能姊弟戀?

誰規定不能是忘年之戀?

誰規定忘年之戀一定要男大女小?

小朋友痛苦傷心,是家長硬拆散造成的吧?

卻講得好像是老師的錯一樣

這件事情裡,真正需要成長的是家長吧?

 

註:民法第980條: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arrow
arrow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6)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