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一則新聞,
是台中副市長蕭家淇的小孩(大一)跟補習班女老師產生戀情,被家長痛批~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787913/IssueID/20111103
家長一直強調:女老師差學生20歲,怎麼可以對學生下手~
家長一直強調:小朋友很傷心難過~
很奇怪喔,
18歲的人,在法律上已經是可以結婚的年齡了,卻沒辦法選擇交往的對象?
誰規定不能姊弟戀?
誰規定不能是忘年之戀?
誰規定忘年之戀一定要男大女小?
小朋友痛苦傷心,是家長硬拆散造成的吧?
卻講得好像是老師的錯一樣
這件事情裡,真正需要成長的是家長吧?
註:民法第980條: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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