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邊一個案件,因為罪證確鑿,只能認罪並爭取緩起訴,

檢察官態度其實十分勉強(以這個案件的案情,我認為那樣的態度沒什麼不對),

檢察官後來想想,要求客戶捐款給慈善機關表示悔意,

客戶就捐了,

這時問題發生了,發生在你意想不到的地方~

 

客戶選擇捐款的對象,是力推白玫瑰運動的某社團,

K對這個社團印象並不好,認為是民粹壓倒一切的社團,

不過勒,客戶既然選擇捐給這個團體,那就尊重勒,

但客戶後來緊急打電話來說:有問題,

問了一下,發現是收據的問題,

那個基金會的收據有兩種:一般收據 緩起訴收據,

聽客戶說是檢察官要求捐錢的,硬是要開緩起訴收據,

不過勒,檢察官都還沒答應要用緩起訴,

為了避免讓檢察官認為我們吃定檢察官,只要有捐錢,檢察官非得緩起訴不可,

我認為應該開一般收據比較好,

再者,檢察官根本還沒作緩起訴處分,開緩起訴收據豈不奇怪?

 

請客戶跟基金會溝通後還是無效,

就由我上陣說明,希望基金會瞭解狀況後可以開一般收據給客戶,

某小姐:可是這是法務部發公文要求我們遇到檢察官的案件要開緩起訴收據的勒,

k:法務部會這樣要求,是因為緩起訴處分通常會要求被告捐錢,

    問題是每個社團收到捐款都沒有回報,

    法務部發這個公文,就是要追蹤到底這些被告有沒有按照緩起訴要求捐錢,

    如果我們這個案件已經有緩起訴處分了,你開緩起訴收據,那是對的,

    問題是這個案件檢察官還沒有決定要緩起訴,你開這個緩起訴收據就有問題勒,

    第一個,這個案件還沒有一個緩起訴案號要求捐錢,

    你開的這份緩起訴收據是要對應到哪一個緩起訴處分?

    第二,你硬開緩起訴收據,法務部收到後也搞不懂是哪一個緩起訴案件要求捐錢的勒

    你這種作法,反倒造成法務部的混亂~

  (因為現在根本沒有這個要求捐錢的a緩起訴處分阿,

    就算我這個案件後來緩起訴勒,那也是另一個b緩起訴處分勒,

   既然被告之前已經捐錢了,b緩起訴處分通常不會要求被告再捐一次錢勒,

   就算b緩起訴處分有再次要求捐錢,那現在這個緩起訴收據也對應不到b緩起訴處分阿,

   因為現在這份緩起訴收據開出的時候,b緩起訴處分根本還沒出現在這個世界上!)

某小姐:反正我們規定就是這樣,

k:那我沒辦法,我只能要求我的客戶到其他地方捐錢~

某小姐:如果你不要開緩起訴收據,我們就退錢給你~

後來客戶只好選擇到其他地方捐錢勒~

 

其實上面的溝通內容是簡化的勒,

溝通過程中你會覺得:你腦袋到底有沒有在動阿?

每個公文,都有他發出的背景,

如果只是拘泥公文文字,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操作下來的結果,其實是背離公文意旨更遠勒~


法律是case by case的,每個案件長得都不一樣,

也因此同一個法條適用在不同案件,本來就可能產生不同的結果,

你不能說:喔,這個法官早上審性侵犯給予收押,下午審另一個性侵犯給予交保,

             如果上午的收押是對的,下午的交保就是錯的,這個法官是恐龍法官.

法律本來就不是是非題,

只用是非題(認為一定有標準答案)的眼光去看法律,只會得出偏頗甚至不正確的結論,


PS:你用是非題考我"殺人者有罪",我還真不知如何回答,

      一般是有罪,不過面臨追殺時反擊殺死對方也許可以判無罪,

      打仗時殺人也是無罪,你不殺他,他就殺你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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