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個朋友詢問,說他買了幾張演唱會的票沒辦法去,

如果上網賣,會有什麼問題,如果價錢比購入價高,會不會違法?

 

其實黃牛是一種令人討厭的職業,

去球場看球買不到票還要被削一頓的感覺真差,

不過喔,不爽就不要買,下次記得提早用網路訂票就好勒,

要指責黃牛低買高賣,沒什麼道理~

 

世界上哪個人不是想低買高賣?

早上醒來去巷口買早餐50元,

店家的成本通常低於50元(不然他賺什麼?)

吃完早餐去買蘋果日報花15元,

黎智英每份報紙的成本一定低於15元(不然他賺什麼?)

吃完早餐打開電腦看股票,宏達電買進價1000元,

有哪個人希望他跌到900元再賣出的?

這世界本來就是一個低買高賣的世界,指責低買高賣實在沒什麼道理,甚至很偽善!

你也許會說:我搭捷運花16元,捷運的成本攤下來是20元,

但那是政府補貼,政府補貼的錢也是你我的納稅繳的錢~

 

況且黃牛真的穩賺不賠?

如果他買LADY GAGA的票,我相信很搶手應該會賺,

如果買的是溫拿五虎毆吉桑的票,我看會賠一屁股~

 

回到正題,

賣黃牛票到底有沒有違法?

找來找去只有一個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也就是說如果購買車票或遊樂場所的票再轉售圖利(價錢比購入價高)

警察查到是可以開罰單的,但沒有刑責~

 

不過有一個規定要注意,就是鐵路法,

鐵路法第65條: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這個是有刑責的勒!

所以購買台鐵車票後發現用不到,是可以轉賣,

但務必不能抬高售價喔,不然有刑責的勒!

 

後續修法:

鐵路法第65條已經在日前修正,取消刑責勒,改成罰錢

鐵路法第65條(新法):

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

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一倍至十倍罰鍰。

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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