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曉得大家有沒有注意到,

有一個一模一樣的新聞標題已經出現3次,

沒注意到喔?

沒關係,這不是放煙火,放過就沒了,

以後應該還會出現第4次第5次,大家還有機會看到~

 

這個新聞標題就是"壹週刊敗訴被法院判決必須賠連家200萬元"

同一個標題出現三次,不是新聞台記者搞烏龍對同一件事情報導了三次,

而是壹週刊前後被連家告了三次求償200萬,

壹週刊三連敗,必須賠償連家200萬*3=600萬元勒

連勝文帶老婆去吃大餐,

我一點都不懷疑他的錢從哪裡來,問裴偉就知道勒,他買單的嘛~

裴偉是誰?壹週刊社長是也!

 

法院賞給壹週刊連三敗的原因為何?

壹週刊不是媒體嗎?

媒體報導不是可以因為言論自由免責嗎?

這要從七年前說起~

 

----------------------以下是老k說古時間---------------------------

 

九十三年二月,壹週刊以「連惠心私密信件驚爆連戰打老婆」為標題,

報導連戰打老婆,連惠心提起告訴,

雙方九十五年間簽訂協議書和解,

不知是連家律師太聰明(or壹週刊法務太笨?)

在和解協議書裡加了這一條:

日後壹週刊如要報導連家新聞,須先向連家求證,否則須付給違約金200萬元。

 

連家律師很聰明,他知道告你刑事毀謗官司,曠日廢時又不見得會贏

(媒體有言論自由大旗保護勒)

乾脆訂一條違約金條款,

你壹週刊日後報導連家新聞,只要沒跟連家查證,

連家也不跟你囉唆,就是打民事官司跟你壹週刊要點零用錢花花,

反正你壹週刊報導我連家人的目的也是為了銷售量為了賺錢,

我也不跟你計較,乾脆抽點頭就這樣算勒~

 

壹週刊以為簽了和解契約,從此沒事,

錯勒,壹週刊從此戴上個緊箍咒,以後對連家就沒戲唱了,

只要一有連家的新聞,

打給連戰連勝文,電話是不接的,查證無門,那報導不報導勒?

為了監督公眾人物(and賺錢)還是報導吧,

結果就是:判賠200萬,每報一次判賠一次,

連勝文多了好多零用錢可以花~

 

壹週刊先後報導了

(1)連惠心養了一匹價值200萬的名馬;

(2)連勝文在夏威夷舉辦奢華婚禮;

(3)連勝文老婆懷孕

都被連家人提告求償200萬,連贏三次~

 

---------------------------以上為老K講古時間-------------------------------------

 

連家這樣當然很聰明,反正簽了一個很有利的協議書,

你壹週刊要查證我就裝死,到時報導出來了再提告跟壹週刊要錢~

 

連家作對自己有利的事情無可厚非,

比較令人有意見的是法院的態度,

好像只把這份和解協議書當作一般的契約,

沒有考慮到簽約雙方的特殊身分(一個是知名政治人物,一個是媒體),

如果只是機械式解釋契約條款,

沒有從憲法層次的考量,那會得出這樣的結果也不令人意外,

從判決結果可以看出,

法院依舊從傳統契約自由角度解釋和解條款,

認為契約自由的價值凌駕於言論自由之上,

這樣解釋契約的方式,

不啻宣示公眾人物可以躲在一個和解條款下豁免新聞媒體檢視其言行!

 

壹週刊的三連敗,代表的是:

法官還是習慣性的埋首契約條款解釋而沒有意識到,

當簽約的一方是公眾人物時,

這個條款的有效性及文義射程應該作適當的調整,

如果連家根本拒接電話不接受查證,

壹週刊已經窮盡查證之能事(詢問連家友人)時,

法官是否還能這樣僵硬的解釋和解條款?

甚至有些事情根本已是眾所皆知

(連勝文在夏威夷舉辦奢華婚禮,照片也拍到了)

是否還應課以壹週刊向連家查證的義務?

(如果是耳聞連勝文召妓,這種不確定有沒有的事情,才有查證的必要吧?)

當連家人故意甚至惡意拒絕配合查證時,

壹週刊可否因此減輕其查證義務?

這都是值得思考的~

 

PS:

我們常看到新聞報導,

某甲欠某乙債務無力償還,因此簽訂性愛契約說一次抵多少錢,

這樣的性愛契約條款通常會被大眾唾棄,法院也會判違反公序良俗無效~

 

如果某個政要(連奶奶)跟媒體簽訂契約,

規定媒體報導連奶奶的新聞

(如舉辦豪華婚禮或買名馬等奢侈行為)前有跟連家查證,

連家就給媒體200萬(給你一顆糖吃),

這算不算收買媒體?應該算,

 大眾知道後會不會唾棄這個連奶奶?應該會,

如果媒體提告說我已經依約報導連奶奶你的新聞前跟你查證,

要求連奶奶給200萬元,

法官應不應該判定這個契約違反公序良俗無效?

應該要,畢竟這是用錢收買媒體,污衊了新聞自由~

 

用一樣的思考邏輯來思考這個案件,

連爺爺跟媒體簽訂契約,

規定媒體如果報導連爺爺的新聞

(如舉辦豪華婚禮或買名馬等奢侈行為)前沒跟連家查證,

連爺爺可就要跟媒體要200萬元(給你一頓棍子),

這算不算恫嚇媒體?應該是,

大眾知道後會不會唾棄這個連爺爺?應該會,

(可是新聞報起來好像連爺爺很無辜是受害人,

  不禁讓人懷疑是不是所有媒體都簽了協議書)

現在連爺爺提告要求媒體給200萬元,

法官應不應該判定這個契約違反公序良俗無效?

應該,畢竟這是用錢恫嚇媒體,污衊了新聞自由~

(可是法官竟然是判說這個契約條款有效,媒體要給連爺爺200萬元)

 

一經比對,荒謬性就出來勒~

 

arrow
arrow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