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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沒什麼正確答案,我講的也不一定對,不過現在看來14歲以下是要分兩個pool比較適當
要切在哪一個時間點都會有人質疑(我說10歲,一定有人質疑說那10歲零1天怎麼辦~)

我認為9歲(小學四年級)是一個點,
小學四年級,女生發育比較早的都來經了,男女生也大概知道性是怎麼一回事
9歲以下(a pool)就當作他對性不瞭解,只要與其性交還是成立與9歲以下幼童性交罪,
把刑度拉高到5年以上15年以下即可
(現行法222強制性交幼童罪是7年以上,我認為這樣的刑度已經跟222相去不遠了)

另外9歲以上14歲以下(b pool),我們還是維持原來的3~10年就可以了
有人會說那對b pool保護不週,
我認為喔,這反倒是一個保護,
保護誰?保護小學生談戀愛談到上床了
這樣講好像很荒謬,但事實上這種事情不算少
你把刑度拉高了,萬一對方家長執意報復或慢天喊價要錢堅持要提告時怎麼辦?
到時又有人出來唉天叫母的,說我女兒才11歲跟男同學發生性關係還要被告被判重刑,未來都毀了
(你以為小女生就不會被告喔,227可沒規定只適用男生勒~)
到時大家再來罵法官?
(這時229之1兩小無猜條款這個防火牆也沒用了, 對方提告了嘛~)
維持原來刑度,起碼小朋友不會被判太重
(當然刑法規定14歲以下犯法,免罰,但是勒免罰=/=檢察官不起訴,法官不下判決,
該有的調查傳喚程序還是有的,小朋友在這審判過程中早就嚇得屁滾尿流了,最後還要領個有罪判決跟前科記錄)

為何我不建議把"與9歲以下性交"直接納入222視為對幼童強制性交罪(減輕檢察官的舉證責任)?
我認為強制性交=性交+強制
你為了保護幼童而把 與幼童性交 視為 強制性交幼童
那是削弱了刑法強制性交的概念,
明明規定強制性交,卻在特殊情形下(遇到9歲以下幼童)又不用檢討強制要件,不是很奇怪嗎?
明明知道被告不是強制用暴力脅迫幼童性交,卻用到這一條(222)
那萬一真有人對幼童暴力性交,你要用哪一條?
總是要有輕重吧?
一個有用暴力,一個沒用暴力,總是要有各差別待遇

另外強制性交罪刑度現在是7年以上,可以拉高到10年以上,
但不建議提高刑度到25年(那會有我前面講的風險提高問題)

整理條文如下:
222:犯前條之罪(強制性交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改為: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227: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改為:對於未滿九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九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這樣,我邊寫邊想,也許有思慮不週的地方,有空再補充~

 

----------------------------以下是K幹譙部份-------------------------------------------

 

性侵跟性交不同
有性交=\=有性侵,
你說的罪證確著是說:你看,這個男子明明有跟小女生性交,
有性交 是事實,
但有沒有成立性侵,
要看法律對於性侵的要件規定,並看個案到底有沒有符合性侵的要件,
沒有符合性侵,那就不會成立強制性交罪,只會成立與幼童性交罪

這就是法律,
也許鳥鳥的,但是他就是這樣嚴格檢討下來,
為何要這麼嚴格?
因為現在的司法思維是:寧可放過一百個,不要錯殺一個,
(美國辛普森案,大家都覺得是辛普森殺的,但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只好放人)
以前警總時代是寧可錯殺一百個,也不要放過一個
但那樣的態度對人民(包括你我)權益危險性過大,
以前李司科搶銀行,警察接獲密報抓到一個計程車司機王迎先,刑求痛打後他承認是他搶銀行,
現場模擬過程中王迎先跳河自殺,後來才知道是抓錯人,

這是取捨問題,就是:你要什麼樣的司法制度
(寧可錯殺一百個,也不要放過一個,人人有可能被冤枉成為罪犯;
還是寧可放過一百個,不要錯殺一個,惡徒可能逍遙法外)

你也許期待有死亡筆記本那樣的正義(遇到惡人就把他寫死),
但那是電影(萬一真有這個本子,有沒有可能殺錯人?持有者看新聞報導說王迎先搶銀行,沒查清楚就把他寫死了),
現實世界沒有絕對的正義這回事,
你不能一方面享受著司法制度"寧可放過一百個,不要錯殺一個"的好處(冤獄的機會降低)
另一方面大罵司法制度為何不"寧可錯殺一百個,也不要放過一個"~

回應你保護幼童的質疑,
法律是事後的處理,
(你看哪一個官司不是事後產生爭執?哪一個審判案件不是已經發生犯罪後再來審理)
湯姆克魯斯有一部電影講防制未來的犯罪,那畢竟是電影,
你要求法律要有事前預防的功能,太抬舉法律了,你的期望過高 ,所以落得失望也很正常
任何人都無法事前預防什麼事情(除非是超人,那又是電影)
事後重判性侵者又如何?小孩被性侵的事實就會被消彌?變成沒有被性侵過?

你說把刑罰加重就會減少對幼童性侵?
刑法也規定殺人者死阿,每天還是一堆殺人新聞,
會對幼童有性慾會性侵幼童的人,基本上是心理變態(我也搞不懂為何會有性慾),
一個心理變態的人會因為刑罰加重就不犯?
我認為不會,他只會改變他的犯罪模式,
本來用哄騙的達到性交的目的
(和平的性交,用糖果哄小孩性交,依現行法沒有觸犯強制性交重罪,只成立與幼童性交輕罪)
現在你把法條改成:只要與14歲以下性交,一律當作性侵,重判25年
我如果是性侵犯,不管是用暴力的或和平哄騙的方式,罪都一樣重,我幹嗎還用哄騙的方式?
原本犯罪模式:對幼童誘騙性交--->對幼童性暴力犯罪
甚至既然一律判25年重罪,我乾脆殺人滅口,
雖然殺人罪也是判很重,權衡之下,殺人滅口比較划算~
(看似熱情家長推動的立意良善的修法,反倒讓小孩更加危險!)

我不喜歡你們這些鄉民亂起哄亂搞就是這樣,
我相信大部分鄉民都是好人,
好人不會幹壞事,
但沒能力/沒判斷力 的好人往往把事情幹壞!(本來要保護小孩,卻讓小孩處在更危險的境地)
最後雙手一攤說:我是好意
你是好意?同意阿,但把事情幹壞要不要負責?
沒有把事情本質認清楚,沒有把問題來龍去脈弄清楚,沒有把後果想清楚,就盲動一通,
這就是改革?
這是愚蠢的文革!改革個屁!

白玫瑰運動的訴求是:司法配不上純潔的孩子,
很多人的論點是:小孩很純潔,不要讓惡徒玷污,
那我也要問,小孩被哄騙性交了,就不純潔了嗎?
被性侵/哄騙性交的小孩=不純潔?
被強暴的婦女=不純潔?
他們是被害人,何來的不純潔?
我認為對小孩傷害最大的,是大人世界的貼標籤,
他就算根本沒記憶忘了,大人還是會一再提醒他被性侵過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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