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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件幼兒性侵案加害人被輕判, 引發輿論譁然,
 
紛紛指責下判決的法官,

甚至有人組成正義聯盟, 要發起白玫瑰運動, 淘汰這些恐龍法官,

我對這個組織跟活動, 是有很大的質疑的~

 

第一個質疑是, 正義聯盟這四個字代表:
 
你是正義的一方, 站在你對立面的都是不正義,

我對這種自我標榜正義的組織或人, 都抱著深深的疑慮,

人是有七情六慾, 有自私念頭, 有貪念, 有愚蠢的想法的

我從小到大接觸到的人, 都有優缺點,
 
沒有什麼人是真正沒有缺點可以放手指責別人的,

正義使者卻認為自己是絕對正確,  也因為有這樣絕對正確的認知,

所以正義使者對於他認定的不正義的人, 下手往往特別殘暴,

(希特勒在殺害六百萬猶太人時, 也覺得自己很正義吧?!)

歷史上很多屠殺, 都是假正義之名為之,

因此我對於自命為正義的人或組織,
 
一直覺得是一個奇怪且不正常的現象, 也深具戒心~

 

第二個質疑是, 我認為這是現代版的獵殺女巫活動,

法律規定如此, 法官依法判決,  你不能因為判決結果不如己意,

就給法官扣上一個恐龍法官的帽子, 發動媒體群眾狂鞭法官,

那以後大家不服判決時都不上訴了, 訴諸媒體比較有效, 那臺灣還需要法院嗎?

況且法官適用法律並沒有錯誤~

 

基本上這幾位法官適用法條(引用227而非221)並沒有錯誤,
基本上我認識的所有同行都這麼認為喔,幾乎沒有相反見解,
也就是:很多人批評的那幾位"恐龍法官"
其實是很盡責的法官,解讀引用法條並沒有錯誤,
也就是在現在的法規下,他們只能這樣判斷,
他們惟一的錯誤是判太輕,如果引227判10年,
大家還會那麼義憤填膺嗎?不會吧?

這就要回歸到一個問題,
原本引用227也可以判很重,可以判到十年,
如果大家的重點在於認為法官判太輕,這個可以接受,
以後修法改成凡是性侵幼童一律判十年以上我也贊成~
但是哩,現在大家的焦點在於認為法官應該用221而非227,
我覺得沒有道理,
法律明文規定在那裏,
法官只能在立法委員訂定的法律要件下判案,這就是法治,
而不是先認為這個人很可惡或很可憐,再決定用哪一個法條,
覺得很可惡就不適用 罪疑唯輕 無罪推定,
覺得很可憐就適用 罪疑唯輕 無罪推定,
那就變成恣意了, 法官對你的第一印象決定了你的生死,
這樣才是司法不公~

各位不要想說自己不會變成被告,
真的遇到那真的是欲哭無淚,特別是當媒體報導已經把你定罪的時候,
有一本書叫流浪法庭三十年,
三個老人被認為有犯罪,前後搞了三十年才判無罪還他清白,
還他清白又有何用?他們的人生都已經走到盡頭了,
這樣的司法制度合理嗎?
不合理!所以現在我們有了 罪疑唯輕 無罪推定,
就是為了避免冤獄,
結果我現在看到大家為了一個案件,
要把這個東西拿掉,或是認為對可惡的人不適用,

問題是,哪些人可惡哪些人不可惡?由誰決定?
由法官對你的第一印象決定?由媒體記者對你的第一印象決定?
各位現在是向罪犯丟石頭,當然覺得應該丟越重越好,
但是勒,各位哪天變成被丟石頭的那一個人時
(也許是被冤枉的),還會不會那樣想?

被告有可能被冤枉,刑法又是那麼殘酷,
所以我們還是要 罪疑唯輕 無罪推定
在某些案件(比如這幾件性侵幼童案件)看起來好像是輕縱壞人,
(這個案件是因為檢察官沒辦法舉證有強制,
所以法官沒辦法用221,要罵也要罵檢察官飯桶阿,罵法官幹嘛?)
但是在某些案件,你會覺得應該適用 罪疑唯輕 無罪推定

如果為了過度追求個案正義而犧牲掉 無罪推定 罪疑唯輕
甚至認為對某些可惡的人不適用
(重點是由誰判定?法官認定不準,那每個案件都大家公投?
大家的想法真的客觀?還是只是任由媒體左右大家的想法?)
一個案件兩個案件,慢慢的 無罪推定 罪疑唯輕 就又不見了
每個人又要面臨有罪推定,只要有女生指責你性侵他,
你就得舉證自己沒有犯罪
這樣的發展,對所有人(你我)都沒有好處~

我一直有一個想法,跟各位分享,
就是在黑暗不明的時代,有個包青天當然很好,
包青天傳喚犯人來,問幾句話就開鍘殺掉罪犯,
連引用法條都不用,當然大快人心,
(包青天是立法者也是檢察官也是法官)
但是,包青天殺掉的罪犯裡,有沒有被冤枉的?不知道!
如果真的有勒?
大家的大快人心建立在一個無辜的人(也許是你我或你我的家人)的性命上,
大家還會覺得大快人心嗎?
民主法治時代的法官不需要是英雄,
他只要好好適切的當個法匠把法條引用好就好勒
不能恣意造法,凌駕於立法之上,

白玫瑰運動發起運動要嗆這些恐龍(?)法官
我認為沒有道理,
他們是謹守法條的法官,
也許會被講說是法匠,
但是,在民主法治的社會,
我們需要的,應該是謹守份際的法匠,而不是恣意用法的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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