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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北卡 Charlotte的律師,買了一盒極為稀有且昂貴的雪茄,還為24隻雪茄投保了火險。

結果他在一個月內把這些頂級雪茄抽完了,保險費一毛也還沒繳,卻提出要保險公司賠償的要求。

在申訴中,律師說:"雪茄在「一連串的小火」中受損。"

保險公司當然不願意賠償,理由是:"此人是以正常方式抽完雪茄!"結果律師告上法院,還贏了這場官司。


法官在判決時表示,他同意保險公司的說法,認為此項申訴非常荒謬,

但是該律師手上的確有保險公司同意承保的保單,證明保險公司保證賠償任何火險,

且保單中沒有明確指出何類「火」不在保險範圍內。因此,保險公司必須賠償。

與其忍受漫長昂貴的上訴過程,保險公司決定接受這項判決,並且賠償美金一萬五千元的雪茄「火險」。
 

最精彩的地方還在後面:

律師將支票兌現之後,保險公司馬上報警將他逮捕,罪名是:"涉嫌24起「縱火案」!"

由他自己先前的申訴和證詞,這名律師立即以「蓄意燒毀已投保之財產」的罪名被定罪,

要入獄服刑二十四個月,並罰款美金二萬四千元。
 

以上為真實的故事,並且獲選為「近期犯罪律師競賽獎」的第一名!

果然是:"聰明反被聰明誤、一山還有一山高"啊!

 

--------------------------------------以 下 為 K 律 師 臭 蓋 時 間-------------------------------------

 

這個案件應該只是一個律師笑話, 現實生活中不會發生,

因為保險法對於火險的定義, 很明確的將"火"範圍限縮在"敵火"(即不友善的火)

所以對於這種因正常使用方式產生的火, 並不會被認定為保險法裡的火災,

法官不會這樣判, 該律師也不會取得保險金, 更不會因犯縱火罪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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