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有朋友問到本票裁定異議之訴的問題,

K隨口便回答:"依非訟事件法第100條第101條明文規定balabala~"

(自認對法條已經背得滾瓜爛熟的K, 洋洋得意中~)

 

昨天K碰巧碰到客戶在問非訟事件法的問題,

回答完想到前幾天的事, 便信手翻了手邊法條~

 

非訟事件法第100條...第101條...

咦?這兩個條文怎麼不見了???

本票裁定異議之訴是100跟101阿?!

可是非訟事件法 第100條 第101條 明明白白寫著

外國法人之登記夫妻財產登記的管轄法院,

這種準備考試時背得滾瓜爛熟的條文怎麼會不見?是我記錯法典嗎?

沒錯阿!我記得是非訟事件法阿!那問題到底出在哪裡?


這也表示我那天回答朋友的法條條號引錯了?

(百思不得其解, 頓時陷入五里霧中的K~)

(這有點像你到東區本來預期會看到101大樓卻看到基隆港的錯愕感~)

 

後來經過B辣媽律師房間, 便進去問了一下,

才發現一個我早就知道卻未放在心上的事實~

那就是這個非訟事件法前陣子大修過, 整個法條號碼地殼變動異位了,

(老K解說:一般法律修改原則不會更動原有法條條號, 以免法官律師找不到條文,

如果有必要在100條跟101條之間安插三個條文, 會用100之1, 100之2, 100之3表示,

但也有例外, 就是法典大修的時候, 此時法條條號才會整個更動~)

後來K終於在非訟事件法 第194條 第195條 找到失散已久(?)的本票裁定異議之訴規定~
(第100條跟第194條隔那麼多條, 難怪找不到~)

 

難怪!

我真是蠢蛋一個阿~

(A律師旁白:找不到法條的律師, 還能算是個律師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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