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有朋友問到本票裁定異議之訴的問題,
K隨口便回答:"依非訟事件法第100條第101條明文規定balabala~"
(自認對法條已經背得滾瓜爛熟的K, 洋洋得意中~)
昨天K碰巧碰到客戶在問非訟事件法的問題,
回答完想到前幾天的事, 便信手翻了手邊法條~
非訟事件法第100條...第101條...
咦?這兩個條文怎麼不見了???
本票裁定異議之訴是100跟101阿?!
可是非訟事件法 第100條 第101條 明明白白寫著
外國法人之登記跟夫妻財產登記的管轄法院,
這種準備考試時背得滾瓜爛熟的條文怎麼會不見?是我記錯法典嗎?
沒錯阿!我記得是非訟事件法阿!那問題到底出在哪裡?
這也表示我那天回答朋友的法條條號引錯了?
(百思不得其解, 頓時陷入五里霧中的K~)
(這有點像你到東區本來預期會看到101大樓卻看到基隆港的錯愕感~)
後來經過B辣媽律師房間, 便進去問了一下,
才發現一個我早就知道卻未放在心上的事實~
那就是這個非訟事件法前陣子大修過, 整個法條號碼都地殼變動異位了,
(老K解說:一般法律修改原則不會更動原有法條條號, 以免法官律師找不到條文,
如果有必要在100條跟101條之間安插三個條文, 會用100之1, 100之2, 100之3表示,
但也有例外, 就是法典大修的時候, 此時法條條號才會整個更動~)
後來K終於在非訟事件法 第194條 第195條 找到失散已久(?)的本票裁定異議之訴規定~
(第100條跟第194條隔那麼多條, 難怪找不到~)
難怪!
我真是蠢蛋一個阿~
(A律師旁白:找不到法條的律師, 還能算是個律師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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