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稅法快兩個月的心得如下:

 

第一

期中考考得爆爛~

太大意沒作題目是一個問題,

有些瑣碎的規定(幾天 百分之幾 罰多少錢)沒有記, 覺得理解就好, 考出來只能翹在那裡, 

題型是選擇題又沒得虎爛, 法律人的專長無用武之地阿!

嗯嗯~要加把勁了~

 

第二

別的科系看法律的角度跟法律人差很多,

商學院老師學生對於有些法律名詞的理解, 跟法律系是有很大出入的~

害我考試時不知從何選起 orz !

 

ex1:

"無代表無稅"是什麼?任何一個法律人想破頭也不知道這是什麼鳥東西吧?!

那"租稅法律主義"有聽過吧!

"無代表無稅"就是等同"租稅法律主義"(這什麼鳥名詞?)

 

ex2:

"避稅" "逃稅" "節稅" 三者有何不同?

逃稅:不合法且不合乎道德規範

避稅:合法但不合乎道德規範

節稅:合法又合乎道德規範

試問:男女以同居方式代替結婚以逃避所得稅夫妻合併申報 是哪一種情形?

            男女結婚不去登記以逃避所得稅夫妻合併申報 是哪一種情形?

答案是第一種是避稅, 第二種是逃稅

第一種情形反正你愛同居就同居也不違法, 說是避稅可以接受, 反正結論是不違法嘛~

第二種情形就怪了,

在法律人眼裡, 男女結婚就發生結婚效力了(以儀式婚為判斷標準),

登不登記無所謂, 不影響結婚效力,

結果你說不去登記是逃稅行為? 是不合法且不合乎道德規範的?

如果依這個結論, 台灣大部分的夫妻都沒有結婚登記, 那他們都有逃稅事實囉?

這個實在很怪~無法理解!

 

ex3

下面哪個法規優先?(1)法(2)條例(3)函釋(4)細則

"優先"是指法位階還是就是單純的優先適用?如果不是用刪去法這題我是不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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