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造成死傷,卻催油門逃之夭夭,

是眾人譙罵的惡劣行為,

因此《刑法》第185-4條將肇事逃逸罪的法定刑定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度頗重,但有些輕微交通事故或無過失的情況,

駕駛人因某些原因逕自離開,

以現行法令也要判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是否太重,法界有許多討論,

大法官審理後,今作出釋字第777號解釋,

認為肇逃罪條文對於情節輕重、有無過失沒有區分,違反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

因此宣告《刑法》第185-4條這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修正,

違憲部分自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失效。

法務部得知大法官釋憲結果後表示,

尊重大法官認定,法務部會再研擬修法。

想法:
1.當年(102年)修法一律拉高到一年以上時,
我就覺得這個立法很智障!
因為刑度加重就算了,也沒給法院一個彈性,
那可能會錯殺一堆「沒那麼可惡的人」!

2.刑度拉高到一年以上代表什麼呢?
就是絕對沒辦法易科罰金!一定要關的意思!
(判6個月以下才能易科罰金啊!)

那法院頭就很大了!
因為每個人情況不一樣,
硬要法院齊頭式平等,一律判一年以上,
法官也是會手軟的~

有的甚至是「無碰撞」肇事,
就是前車騎一騎變換車道,後車反應不及摔倒,
如果因果關係成立,認為就是前車的問題,
前車騎士不但有一個過失傷害罪,還加送一個肇事逃逸罪,
(恭喜你拉一連一,兩顆星!)

過失傷害罪通常可以易科罰金,
肇事逃逸罪絕對沒辦法易科罰金一定要關,
那公平嗎?
當然前車任意變換車道很可惡,
但他已經受到過失傷害罪的制裁了,
他明明就不知道後車的情況阿!

3.那法官碰到這樣的情況,就會陷入天人交戰,
(1)是要想說前車也太倒楣了,嚴格解釋法條,
判他不構成肇事逃逸罪呢?
(2)還是管他的,就判下去?

如果是後者的話,我們來看幾個判決:

(1)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與肇事逃逸犯行,辯稱:案發當天告訴人騎乘機車之車速很快,在伊的面前自摔,當時往來的車輛很多,基於好心伊下車幫告訴人扶車,並對告訴人說下雨天不要騎這麼快,但告訴人一直講電話不理伊,伊母親當時還在伊的車上,伊就慢慢離開,伊沒有撞到告訴人,該停車的地方也有停
→→→有罪!

(2)被告辯稱:告訴人交通違規,沒打方向燈,並跟對向的人打招呼,忘記路口要停下來,後來又自摔,伊騎很慢,覺得她可能會受傷,就問告訴人有沒有怎樣、需不需要幫忙之類的話,告訴人一下子就站起來,牽起機車要騎,也不理伊,伊認為證人會協助她,確認告訴人無受救助之需要後才離開。這件事情是告訴人自摔才會受傷,伊沒有過失,不是肇事者,因伊右腳小兒麻痺,要慢慢用右手抬起右腳才能下車,當時伊並無要逃走的意思云云。
→→→有罪!

(3)被告辯稱:伊有問告訴人有沒有怎樣,然後她就自己起來了,也不理伊,伊有確認告訴人無受救助之需要後才離開
→→→有罪!

問題是,這樣的情況一律都判一年以上,要關,合理嗎?
那些被告都是婆婆媽媽,一輩子沒上過法院,
結果車禍了,還停下來問候對方有沒有事情,對方不理她,才離開,
這樣要判一年以上?!

因為太離譜了,
所以一堆法官審理後都用刑法第59條其情可憫幫他們再減一次,
搞得很麻煩!
法定刑訂得過高過死,就是只能這樣補救~

4.因為這個法條讓很多法官受不了,
一堆法官紛紛停案聲請釋憲,
而大法官也回應了法界的質疑,
作出舊法不違憲,新法違憲的結論,這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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