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有一個新聞是這樣的:

巴布亞紐幾內亞代表處駐台秘書Albert Kopeap

去年11月11日開車行經北市永吉路,遭警方攔查發現他渾身酒味,

酒測值高達0.58毫克,將他移送法辦。

台北地檢署查出案發時Albert Kopeap未執行公務,且開私人車輛,

認定他無外交豁免權,

今依公共危險罪將他緩起訴1年,條件是支付公庫7萬5千元。


一般人也許會有疑問,
該男子不是外交官嗎?為什麼沒有外交豁免權?
甚至台北地檢署還是可以對他進行刑事偵查?

其實外交豁免權一般是用於「有邦交的國家」,
雙方互派大使館,所有外交官都享絕對刑事與民事豁免。

像巴布亞紐幾內亞,是跟我們沒邦交,
但還是有在台灣設代表處,
(很多國家都這樣,
像我之前辦公室隔壁就是菲律賓代表處)
如果是非邦交國,則要雙方協商豁免條件,
若有共識再簽協定,或以書面、口頭保證方式。
目前台灣跟非邦交國簽訂協議的,只有美國,
其他非邦交國人員,是否享有外交豁免權,
是依照台灣的法律「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的!

依照上開規定,
(1)駐外使館:
擁有官舍檔案文件不可侵犯、財產不得搜索扣押等特權,
但也有一些例外,
比如:涉及商業官司或台灣不動產官司~
(2)駐外人員:
執行職務時之行為豁免民事及刑事管轄,
但這裡的駐外人員,僅限於外國人,
駐外使館聘僱的台灣人不在此限~

回到這個案子,
該男子會進行刑事偵查,無法享有外交豁免,
是因為其酒駕行為時並非執行外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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