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酒駕害命事件頻傳,已讓人民深惡痛絕,

法務部研擬多時的刑法修正草案今天出爐,

法務部在《刑法》中增列

曾有酒駕前科者再犯酒駕致人於死罪最重可判處死刑,

而初犯酒駕致人於死罪刑度也由現行的3-10年,提高為5到12年。

除此之外,法務部還在《刑法》185-3條文中增訂沒收條款,

對於肇事車輛不論是否肇事者所有,一律沒收,

但如果有欠缺《刑法》上的必要性,或是車輛價值過低,

或是被沒收人生活所必要者,可以不沒收,

草案已在今天送行政院審議。

想法:
1.沒收車輛:
原則同意,
每個人財力不同,酒駕罰9萬元,對有錢人不痛不癢,
如果沒收車輛,那就比較公平了!
你開Toyota,我們就沒收Toyota,
你開法拉利,我們就沒收法拉利!
再怎麼有錢,沒收一台法拉利還是會痛的~

另外法務部版本
是不管車主是誰,只要是肇事車輛一律沒收,
這樣也會有嚇阻作用,讓人要借車之前會先想一下~
(不過這個部分恐怕在法理上會有問題...)

2.戒癮治療:
原則上同意,不過可能有手段適切性問題!
習慣酒駕的人,重複再犯的可能性是有的,
甚至很多人是犯好幾次的,
不過要考慮的是,喝酒會成癮,酒駕會成癮嗎?
如果醫學上說酒駕是不會成癮的,那要怎麼戒治呢?

3.酒精鎖:持保留意見,由誰買單才是問題!
一個酒精鎖要價10萬以上,這個錢要誰來負擔呢?
如果是酒駕者,萬一他沒錢呢?
如果是全民買單,那大家又會不爽,不是嗎?

4.加重刑罰:
雖然全民都說要加重刑罰,
不過對這點我是持反對態度的!
理由如下:
(1)過失犯罪應該要比故意犯罪來的輕,
之前過失致死只能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跟死刑,
兩個相差十萬八千里!大家都覺得不合理!
後來針對酒駕撞死人的情況,
已經特別修法改成3年以上至10年,
基本上已經跟故意殺人罪(10年以上)有所銜接了,
應該沒有再加重處罰的必要!
如果法院認為這個酒駕者有殺人故意,
直接用殺人罪處理,也是可以判10年以上甚至死刑的,
那為什麼還要特別訂一個酒駕致人於死(5至12年)呢?
如果這個酒駕者的主觀意思已經達到故意的程度,
直接用殺人罪處理就好了阿!
為什麼要宣告他是酒駕「過失致死」,再判一個12年呢?
如果我是被害人家屬,我還是會不爽,
覺得既然已經故意成這樣了,
法院你為什麼不用殺人罪判呢?
這不就引起新的爭議嗎?

(2)酒駕是很可惡,酒駕撞死人特別可惡,
所以我們特別訂一個比較重的刑罰處罰,
那我要問的是,
難道「沒有酒駕」卻超速撞死人,
就比較不可惡嗎?
「沒有酒駕」卻闖紅燈撞死人,
就比較不可惡嗎?

但依照現行法律,
這樣的人,如果被認定是故意殺人,當然很慘,
可是如果是被認定是過失致死,可是只能判2年以下喔!

這種人犯案時是清醒的,惡性應該更重大,
為什麼他的處罰反倒比較輕呢?

相較於大家那麼痛恨酒駕的情況,
大家對於清醒的進行危險駕駛行為,反倒沒什麼意見,
不是很奇怪嗎?

(3)大法官775號解釋,都認定不論犯罪情節,
累犯一律加重最低本刑的規定,違反比例原則宣告違憲了,
「再次酒駕一律加重刑度」這樣的作法,難道就不違憲?
特別是刑法上的犯罪行為評價,都是每次分別認定,
把前面有犯過這個情況,
放到現在這次行為的評價過程裡做一個評估要素,
甚至使用不同的刑度處理,
這個作法,本身就是有爭議的!

結語:
看來這次我又要站在風向的另一頭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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