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到一個強制執行案件,
確定程序上應該做哪些事情,
要提起異議訴訟、聲明異議、聲請停止執行,
不過因為當事人要異議的,
並非債權人的債權是否存在,
而是其他債務人不應該分得那些拍賣所得,
那就產生一個問題,
就是要提的這個異議訴訟,
到底是第三人異議訴訟?還是分配表異議訴訟?
(嗯看到這裡不頭昏的舉手!)

為了這個問題,跟同事討論後,還是沒辦法確定,
只好找法官學姐確認,畢竟法院裡面的看法是最準的,
結果答案是法官也有兩種看法,
所以最保險的方式是兩種都主張,
(嗯果然我有疑問的點,法界也是有疑問的~)

有時候你看律師
好像只是寫寫狀子開開庭沒幹什麼,
其實在寫狀子之前,腦細胞已經死掉很多了,
只是你沒看到而已...

arrow
arrow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