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資深藝人鄭惠中今早在議員應曉薇陪同下赴文化部道歉卻撲空,

慘遭民眾嗆「妳真的很丟臉」,

應曉薇回指「欺負一個低收入戶對嗎?」,

並指鄭惠中領有身障卡,為北市低收入戶,每月領6千多元,

但據《自由時報》報導,

鄭的住家位在捷運站附近的天龍地段,房價行情約7千萬,

大打悲情牌卻無法奏效。

北市社會局今表示,

67歲的鄭惠中確實是北市列冊在案的獨居長者,領有低收入戶補助,

但並非補助6千多元,但因涉及個資無法提供具體數字。

想法:

其實我對低收入戶相關認定規定本來有點意見,
你去看相關規定,低收入戶的主要要件有三個:
(1)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
(台北市108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6,580元)。
(2)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
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臺幣740萬元。

其中第一項,
像我家有5個人,一個人不高於16580元就符合,
那我一個月收入8萬元也符合規定喔!
(當然這個錢對於5口之家也是不好用就是了~)
如果我很會生(有些人就是很會生喔),
一堆小孩,家裡有10個人,那就更美妙了!
即使我月收入16萬元,我還是符合第一項規定喔!

其中第二項,
如果我很會藏錢,錢都放保險箱,
帳面上也是查不出來的!

第三項更妙,
一樣是財產,
為什麼以「房屋」方式存在,我們就要給他優惠?
當然我了解政府政策是鼓勵住者有其屋,
可是這樣的規定還是不公平阿!

一樣的740萬元,我不買房子,存在銀行,
我就不符合低收入戶規定(違反第二項規定),
以房屋形式存在,
政府就說我好窮喔!你可以算低收入戶!
有房子的人可以算低收入戶,
那銀行有點存款卻沒錢買房子的人,卻不算低收入戶,
這是哪門子道理?我覺得很奇怪呢!

更勁爆的還在後面!
去年8月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
全國公告地價平均僅占市價的二成,與市價差距甚大,
據統計,102、105及107年度全國公告地價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
分別僅20.19%、20.50%及20.02%,
平均約二成,與市價差距甚大。

而上面第三項規定的房屋土地價值,
目前都是用公告現值及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房屋沒價,貴的通常是土地)
那我有一個740萬元公告現值的房子,
其實他的市價可能要乘以5倍,就是3700萬,
即使打個折扣,也是市價3000萬的房子,
然後政府說
你住740萬公告現值(市價3000萬)房子好可憐,
應該給你低收入戶身份,
每個月補助你6千多元至1萬3千多元不等,
你覺得合理嗎?

住市價3000萬房子的人,都算低收入戶,
那每年上班繳稅卻買不起房子的無殼蝸牛算什麼?
ㄆㄣ(廚餘的台語)嗎?

然後你會看到有些認識的人,明明是低收入戶,
每到寒假(ㄟ開始了喔!)都可以出國玩耶!
你會不會很幹?

結語:
中華民國低收入戶認定標準,
真的是一個有趣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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