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針對《來去高雄》影片授權問題,

高市府觀光局回應,「經與跟阿布電影公司溝通後定調,

高市府雖擁有著作權及著作人格權,

但重製時仍應先向阿布公司取得其同意。

對於這次忙中疏失,我們深感歉意。

未來我們會更加注意,謝謝!」

為什麼高雄市政府自稱有著作權,
還需要跟阿布電影公司道歉?

因為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
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禁止不當修改權是由過去「同一性保持權」規定限縮而來,
此一權利主要是要防止著作或其重製物流通在市場上,
若有人以變更、扭曲、竄改方式變更著作的內容、形式、名目,
導致創作人的名譽可能因此受損時,
創作人有權利禁止他人這樣的利用行為,
即使創作人已經將著作或重製物讓與給他人的情形也是一樣。

當一個漂亮、高質感的空拍影片
(齊柏林給大家的印象就是這樣)
被擷取編輯做成一個卡拉ok效果的歌唱帶時,
原創作人(齊柏林、台灣阿布電影公司)當然可以出來抗議~

arrow
arrow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