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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針對高志鵬再度向檢方聲請暫緩入監,

法界人士均認為,高今天要求延後報到的藉口「都不是法定停止執行的正當理由」,

檢方依法已可以對高志鵬發佈拘提。

還有法官不客氣的說,

當事人利用自己特殊地位刻意拖延刑事執行程序,

不只造成社會負面觀感,同時也是挑戰國家公權力,

「看看人家雲林阿味,生日當天來不及吃蛋糕、就去執行了。」

嗯其實每個被告碰到執行都一樣,
都希望能拖就拖,也會提出一堆不是理由的理由,
不過根據我的經驗,除非你真的一堆疾病或懷孕,
不然地檢署通常不會准,
所謂一堆疾病也是看病情,不是阿狗阿貓的病就可以,
如果是癌症或變植物人(喔這個算心神喪失)
是比較會被接受的!

當然每個案件情況都不一樣,不過根據以往法院判決,
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x)
2.心肌梗塞症(x)
3.腰椎退化性關節炎(x)
4.攝護腺癌(x,因擴散速度較其他癌症慢)
5.骨盆粉碎性骨折併薦椎神經損傷(x)
6.思覺失調症(x)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67條:
「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

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

一、心神喪失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者。

三、生產未滿二月者。

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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