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台北地檢署在傳拘不到貴婦奈奈等3人情況下,

今天下午已依涉犯詐欺罪對3人發佈通緝,

時間長達25年,至2044年為止。

一般人可能看了新聞就這樣算了,
可是如果懂一點法律的人可能會好奇,
明明詐欺罪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是20年,
也就是對貴婦奈奈的追訴權應該是20年後消滅才對,
怎麼會出現一個25年的數字呢?

如果你去看刑法第83條,
就會知道
喔原來一旦通緝的話,追訴權會停止進行的!
(停止進行就是凍結的意思)
不然傻子才不跑呢!

不過立法者(要怪就去怪立法院吧!)
考量到如果永遠凍結追訴權,也有法安定性問題,
所以規定上面的凍結,
頂多只能凍結追訴權期間的1/4,
20年乘以1/4就是5年,
所以貴婦奈奈頂多拖25年就可以安全解套回國,
那時候警察抓到也告不了她,
不過貴婦奈奈那時候應該已經變成老婦乃乃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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