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台中公益路商圈曾是餐飲一級戰區,位於公益路、大墩路口的「赤鬼牛排」,

更是生意火紅,月營收達800萬元,

但房東不只連年調漲租金,去年一口氣從80萬漲到120萬,逼得讓赤鬼搬離,

結果店鋪空租10個月,房東不止少賺800萬,眼看商圈逐漸沒落,

焦急求赤鬼回心轉意遭拒,心一橫調回原價,果真找到新房客,

連鎖健身品牌「WORLD GYM」年底將進駐。」

下面有網友回應:
「台灣早有法律規定 年收租金不得高於公告現值的10%
只是公權力沒在執行」

該網友說的應該是土地法第97條吧!

該法條簡單來說,
就是城市房屋出租的租金
不能超過該房屋公告現值依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數額,
(一般租房子都是租房屋,就只要計算房屋公告現值,
不用計算土地部分)
不然市政府可以減少租金!

不過要說的是,
這個法條的立法意旨是要確保人民有房子住,
保障人民生存權,確保弱勢房客有地方住,
所以只適用在一般房屋出租上,
且限定必須是都市計劃範圍內的房子,
至於承租來經營商業的店面,是不適用這個規定的!

過去也有一些店家(比如:錢櫃)因為營運下滑,
希望調降租金,遂提告並引用上面條文作為主張依據,
法院最後也是判決駁回店家請求~

所以這個並非公權力沒有被執行的問題,
而是土地法第97條並不能適用在「店面」的問題,
該網友應該是誤會了!

相關法條:

土地法第97條: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

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土地法施行法第25條:
「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所謂土地及建築物之總價額,

土地價額依法定地價,

建築物價額依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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