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意圖使人不當選」突然變成熱門名詞,
(反正只要跟柯p扯上關係的,大概都會變成這樣吧?!)

而8月時其實也發生一件類似的事情,
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顏若芳遭網友在YouTube貼出影片,
指控她利用議會質詢時間
上節目領通告費,還詐領議會出席費用,
顏若芳要控告該網友與分享影片者意圖使人不當選,
但這樣的做法被媒體人黃暐瀚搬法條打臉。
黃暐瀚在臉書上寫道,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04條」,即「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
他直言「結案了」,
因為該法條是得等到當事人成為「候選人」才能主張的權利,
但現在台北市選委會根本還沒開始登記參選,
哪來的「意圖使人不當選」可言?

1.先說法條本身,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04條,
這個法條雖然看起來很嚇人,
但實務上成立機率並不高,
因為在言論自由大旗下,
候選人本來就應該受到比較嚴格的檢視,
即使對方真的有惡意攻擊的意圖,
法院審理時通常會把成立犯罪的好球帶縮得比較小,
這就會造成成立犯罪的困難度~

2.不過黃暐翰先生的說法也不是很正確,
黃先生說必須要到正式競選期間(直轄市長15天,
立委與直轄市議員,各10天)才算候選人,
他認為要在那幾天內發生的惡搞的行為,
才是選罷法要處罰的範圍~

其實法院對於「候選人」的認定並沒有那麼嚴格,
只要向選務機關辦妥候選人登記時,
就算是選罷法第104條所謂之「候選人」了!

而今年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是在107年8月31日截止,
中選會表示共有2萬993名候選人完成登記,
將角逐1萬1047個名額。
所以從107年9月1日開始到選舉日11月24日為止,
任何的惡搞行為,都是選罷法104條規範的對象!

相關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04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

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見解
(90年度台上字第1974號、90年度台上字第5941號):
「選務機關之公告僅係確認性質,而無形成效力,
否則有違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之精神,
故具有候選人資格者,於向選務機關辦妥候選人登記時,
即應認係本法第104條所謂之「候選人」,
行為人意圖使該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
非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罪之論罪時點,
當自該候選人合法登記時起算,
而不限於競選活動期間,
避免執法者解釋法律不當致創造法律假期,
而予有心之士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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