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新北市一名5歲女童日前因下體流血,被家屬緊急送到林口長庚醫院,
醫生治療後,在驗傷單上寫著「疑似性侵」,
並通知當地社會局安置,也已經介入調查;
而女童父親上臉書《爆怨公社》喊冤,
強調女兒是爬到書桌上玩,想要跳上床時,
遭「玩具屋支架」刺傷下體導致流血。
但一名當時經手會診的護理師,也出面po文打臉該名父親,
指稱女童陰道深處嚴重撕裂傷,出血量比成人月經還多,
因無法處理,所以轉診至長庚醫院,
單獨詢問女童後,
女童表示「天天被哥哥以生殖器插入陰道,之前也曾出血就醫過,
父母都知情,這次也是母親要求她說是被玩具撞到」。
此文一出,許多網友紛紛砲轟女童父親,
但女童父親認為此案仍在調查,
昨晚到新莊地區派出所,對該名PO文護理師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想法:
1.整個經過我看了,
是否有性侵?誰是誰非?由司法去判斷,
但我認為護理師挺身而出的同時,
並沒有做好保護自己的措施!
(如果那個護理師是當時處理的護理師,不是冒充的話~)
 
2.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
護理人員發現疑似性侵事件時,有通報義務,
主管機關(比如社會局)接手緊急介入安置後,
護理人員的責任就算盡了,
如果有什麼要說的,
可以在刑事製作筆錄或作證程序裡說明,
但這不包括在臉書將事實經過寫出來!
因為你是處理這個醫療事件的護理師,
根據護理師法第28條有保密義務,
雖然違反時並不構成刑法洩密罪,
(洩密罪沒有規範到護理師)
但違反的話還是可以處6000元至3萬元罰鍰,
如果因為這樣的事情被罰款,甚至被醫院內部懲處,
也是划不來的!
(至於護理師有無構成妨害名譽罪,
要看性侵案件的處理結果而定~)
 
3.父親有一個他的故事版本,
護理師跟醫師看到的故事版本是另外一個,
那就讓檢察官根據證據去判斷,
將之訴諸媒體公審,恐怕對當事人並不公平,
即使護理師認為父親說的版本很扯,也沒關係,
社會大眾自有自己的判斷,
在司法程序裡,就交給檢察官在偵查中洗臉他就好了,
不需要急著在這個時候出面反駁父親的說法,
因為這也涉及到醫病關係的問題,
如果在家屬沒有授權的情況下,
醫生或護理師跳出來針對自己處理個案發表意見,
甚至指責家屬說得不對、說謊,
我想這個已經超出護理師應該做的範圍了!
 
4.我認為護理師這次前半段(通報部分)做得正確,
但後半段(出面發言駁斥父親作法)則是太過,
後面的行為並沒有辦法用一個正義感作為免責事由的~
 
結語:
有正義感,很好,
但請把正義感用在正確的地方,
為了這個案子出庭作證,也是正義感的一種展現,
在還沒作證之前,就讓自己陷於違法情狀,
不但沒必要,也是不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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