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新北市鶯歌區中正二路一輛機車腳踏墊上,

民眾昨晚報案發現一名已無生命跡象的男嬰,

警方調閱相關監視器後,鎖定一名21歲的賴姓女子涉嫌棄嬰,

賴女因男嬰父不詳,且擔心遭家人責罵,

前晚將男嬰裝在手提包後棄置於該處,

經警方通知到案後才得知男嬰已死亡。」

有時候會碰到撫養案件,就是兒子不扶養媽媽之類的,
通常客戶都會問:「律師這個有沒有構成遺棄罪?」

說實話,這個遺棄罪,沒那麼好成立的!
其中有一個要件「無自救力之人」,
一般人有手有腳,除非是植物人,不然要成立還真難!
(當然如果是把一個人丟在沙漠又另當別論~)
也就是「未盡扶養義務」並不是通往「刑事遺棄罪」的高速公路!
頂多只能提起民事訴訟而已~

那遺棄罪最常用在什麼地方?
就是棄嬰!
小孩剛出生時非常脆弱,完全符合「沒自救力」這個要件,
像這個案子的媽媽,
把剛出生的小嬰兒包覆在手提包裡(可能缺氧),
又放在別人機車腳踏墊,
大家都知道這幾天根本是烈日當空,
大人都受不了了,何況是剛出生小嬰兒?
(很多人想生都生不出來,你卻要把你的小孩當垃圾丟掉?)

法律上這個媽媽一定構成刑法遺棄罪的,
另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
故意對兒童犯罪可以加重其刑1/2,
另外把小嬰兒棄置於烈日下手提包裡,
任何人主觀上都可以預見小嬰兒可能因此死亡的結果,
這個應該也會構成殺人罪,
不過因為刑法第274條有一個輕罪規定,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條文是考慮到
媽媽(特別是未婚生子情況)面臨的壓力,
至於是否符合這個情況,就要看法院具體認定了~

相關法條:

刑法第274條第1項: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93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94-1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

因有下列情形之一,

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

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

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

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

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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