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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林姓男子在旅行社擔任總監職務,3年前遭無預警解僱,

他提出董事長指示他轉任其特別顧問,可免進公司。

他主張幾乎每天到公司旁的星巴克待命及處理公事,解僱不合法。

一審判林敗訴,但高等法院改判林勝訴,

僱傭關係仍存在,並須支付林88萬元。」

 

某一個平凡的早上進公司,

突然被告知公司不再需要你,

要求簽署自願離職單並立即打包走人,

這種情況算是上班族最大的惡夢!

 

碰到這種情況要如何處理呢?

 

第一個要注意的是:

不要簽自願離職書!簽了後面就難處理了!

一旦簽了,就是你自願提出辭呈,

這樣公司就不需要給你資遣費,

而且離職後也沒辦法請領失業補助,

對員工是很不利的。

 

第二個要注意的是:

公司解雇你有沒有正當理由?

如果有正當理由,公司應該給予兩筆錢給員工,

一個是預告工資,一個是資遣費。

 

第三個要注意的是,

如果員工沒有犯錯,公司又沒有正當理由解雇員工,

就是非法解雇,

這時員工還多一個權利,就是要求返回工作岡位上班。

那你必須做好下面事情,

就是製造遭公司要求去職後,

你還是每天有去公司要求提供勞務給公司,

只是公司不接受你提出的勞務!

(在公司門口比個ya拍照也可以喔!)

 

像上面那個案子,

林先生在整個過程中沒有犯什麼錯,

1.沒簽自願離職同意書,

2.表達不願意與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主張公司解雇不合法,

3.仍然持續向公司表達繼續提供勞務的意思且有蒐證,

(不用持續3年,至少第一個月要有這樣的動作)

才會有後面官司的勝訴~

 

不過要注意的是,

如果這段期間你有另謀他職,收入是40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定公司違法解雇,你這段期間的薪水是100萬,

那法院會判決公司應該給你60萬元(100萬-40萬),

因為你也利用了這段期間(3年)去其他地方工作,

也有賺到一些錢,這部分是要扣掉的~

 

結語:

打官司有時候像堆積木,

底部(當事人第一時間處理的動作)最重要,

前面沒犯錯,後面才有機會,

前面犯錯(比如簽了自願離職聲明書),

後面即使找律師進來,都很難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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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