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律師朋友分享的公文照片~

喔原來法律服務還包括「讓民眾舒服」,
不能告訴民眾這個行為違法,可能被告?
不然就是讓民眾「心生恐懼」?

所以以後有人來問分屍是否構成犯罪時,
律師不能說這個構成犯罪,
應該要微笑鼓勵民眾去做就是了?
(然後出事情後律師再賺一筆?)

法律本身本來就充斥著「恐嚇」字眼,
「死刑」、「無期徒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罰款」,
哪個的目的,不是讓民眾「心生恐懼」的?
這些都不能講,那律師還有什麼可以講的?

你以為法律是生活公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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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