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底板橋才傳出一名黃姓女子慘遭教練男友殺害分屍,

稍早台北市華山藝文特區又傳出凶殺案件,

一名陳姓射箭教練因為性侵女網友不成,

一怒之下勒斃被害人再將其分屍,手段殘忍。

對此網購業者486先生則在臉書上貼文捍衛死刑,

並嗆聲法務部長:「如果不執行死刑就滾蛋。」

殺人已經是可惡的行為,
殺人後又分屍,更顯得這個人毫無人性,
特別會引起大家公憤,
不過要說的是,
殺人是殺人,分屍是分屍,
兩個在法律上的評價是各自獨立的!

第一個是法條不同,
殺人構成殺人罪,
可以判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分屍,是毀損屍體罪,最重判5年,沒辦法再重了!

第二個是行為不同,
殺人,就是殺了,是前階段的行為,
至於殺人犯殺人之後,
為了掩飾犯行,不讓別人發現殺人的事情,
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分屍,
分屍,通常是犯罪者掩飾犯行的一種手段,
而不是殺人的最終目的,
這兩個行為進了法院,通常會被分開來評價,
殺人罪部分,
只會針對當時是用什麼手段殺害被害人做一個釐清,
並不會將後面的「分屍行為」
作為評價前面「殺人行為」時的一個考量因素,
因為分屍時人已經死亡,只能用毀損屍體罪處理~

上面這樣分析固然很冷血,
不過實際上的法律操作就是這樣,
沒辦法將「後面的分屍行為」跟「前面的殺人行為」
混在一起做撒尿牛丸的!

法院要判犯罪者死刑,也不是不行,
但是要從前面的殺人行為去找理由,
比如:殺害過程有沒有虐殺或性侵?
鄉民或486大哥一直強調「分屍」這件事情,
是搞錯重點了!
強調的結果只會換得一個不痛不癢的5年有期徒刑,
這跟殺人罪放在一起,根本是搞笑的,
要讓法院判死刑,
努力的方向
絕對不是強調後面的「分屍」,而是前面的「殺人過程」~

相關法條:

刑法第247條第1項: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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