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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律師呂秋遠2015年間分別接受一對夫妻委託打官司,

事後卻遭檢舉違反律師倫理,

北市律師公會認為

呂先受丈夫委託,告妻子與小王生下1子涉嫌通姦,

妻子後來又委託呂告小王對她利用權勢性交求償,

這2案當事人的立場及主張有利害衝突,

呂未得到夫妻2人書面同意,

卻在一個月的時間內,先後接受夫妻二人委任,

違反律師倫理,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日前決議將呂律師記申誡。全案確定。

對於被懲戒記申誡,呂忿忿不平地說:

「這根本是個莫名其妙的懲戒案,搞成好像我兩邊都要收錢,

我不服氣,因為這對夫妻不是一前一後來找我,

我也沒有隱匿誰,更不是跟老公講一套,

跟老婆講另一套,

我有背叛誰?我有對不起誰嗎?

完全沒有,怎麼可以這樣處罰我。」

想法如下:

1.其實呂律師講的情況,可能性是有的,
只是他的說法是否為事實,我也不清楚~

2.律師不能在同一個案件內代理雙方案件,
這是基本的原則,主要就是避免利益衝突,
到最後不知道要維護誰的利益~

3.所謂的利害關係,是浮動的,
現在沒有利害衝突,不代表以後不會發生,
像一般毒品案件,有兩個被告來找我,
我都會先問清楚一件事:雙方會不會互咬?
如果雙方有上下游關係,
買毒品的被告有可能指認賣毒品的另一個被告,換取減刑,
那我就判定,即使他們現在是哥們,沒有利害衝突,
以後還是可能發生利害衝突,
那他們就需要兩個不同的律師替他們辯護,
所以律師在事前就要觀察清楚,
只要有這樣的可能性,就不適合接受兩個被告同時委任~

4.最後要講的是,
有些大企業知道律師要遵守這樣的利害衝突禁止原則,
所以委任案件時會特地分散案件,給各大事務所,
幾件給理律,幾件給萬國,幾件給常在,
萬一以後發生什麼事情,
因為這幾間大事務所都曾經擔任我這家公司的律師,
那在其他案件上,就不方便被委任來對付我這個公司,
這個叫做「製造利害衝突」,
重點是確保最厲害最難纏的律師不會哪天將矛頭指向我自己,
是企業界常用的一種手法~

所以覺得我這個律師很機八的話,
最好趕快來委任我(恐嚇語氣),
委任一次,終身有效,我以後一輩子都不能對付你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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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