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土條放了一個文章講我,
可能是上次我寫文章笑他,他不高興吧?!

不過我也想問,
台大法律系教授沈冠伶辭任台大遴選委員會而已,
她的辭任聲明書的法律見解,你哪裡不認同,可以討論,
雖然沈冠伶法律很強(比k強一百倍阿!)
雖然土條你是法律素人,法律程度不夠,
但法律是社會科學,本來就是各自表達自己的見解,
不管土條你的見解多麼荒謬可笑,
我們法律人還是要尊重你的~

可是土條阿,
你竟然可以因為立場不同而對沈冠伶做出人身攻擊,
你說:「此人又是一個為政治服務、背棄專業倫理的學術界之恥。」「沈冠伶只不過是法律新納粹的其中一份子罷了」
我想,這個很明顯已經超出法律討論的範圍了,
甚至已經有點不理性了,
所以我發一個文酸你一下,
你都可以罵人了,
總不能只准你土條罵人,不准別人笑你吧?

土條第二po我看了,他的論述有幾個問題,
(沒法律專業就是這樣,亂扯是正常的~)

1.土條說:
「單一判決不具有法條最終詮釋權。這應該是律師的常識。」

他的意思是說我上次找的判決只是個案,
這個我同意,不過我也要問你,
你找得到對你有利的判決嗎?
你找得到
法院認定教育部沒有裁量空間只有聘任義務的判決嗎?
(我幫你找過了,沒找到)
你拿不出來,那就是沒有,
講什麼單一判決不具有法條最終詮釋權,那是屁話!
打官司我有實務判決你沒有,
法院要採誰的看法呢?

另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79號判決
跟106年度訴字第644號判決都說:
「校長投票結果並非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
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並不具有行為、公權力、單方性、個別性及法效性等
構成行政處分概念之要件,顯非行政處分」

加上我第一個文章引用的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4號,
已經有三個判決是對我有利的喔!

你還可以說單一判決怎樣怎樣嗎?

2.土條說:
「要注意的是,法院的判決不是就此一錘定音,行政機關的解釋也非常重要。
重點是你教育部以前是怎麼解釋這條法律的,
以前的人都沒問題,現在就突然有問題了。」

我說土條你又錯了~

(1)憲法第80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法院是獨立審判,誰管你行政機關的解釋是什麼?

況且你的文章也沒引用
任何教育部之前曾經有過函釋
說教育部對遴選結果沒有審核權力,只能無條件聘任的,
因為你找不到這樣的函釋~

找不到,就是沒有,
你引用的「成功大學校務會議代表謝奇璋的投書」,
是教育部函釋嗎?
學者投書可以當成法律依據嗎?
(我又忍不住笑了~)

(2)要說教育部歷年的立場,
我們來看看過去的判決引用教育部的函文或證詞好了,

(a)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79號判決:
這個是清華大學(公立大學)的校長遴選爭議案件,
判決:「查被告將該校校長續任投票結果函送教育部後,
經教育部以106年6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060079025號函覆以:
「貴校所報賀陳校長弘聘期將於107年1月31日屆滿,
經依貴校組織規程第32條規定辦理續聘,任期1任4年,
自107年2月1日起至111年1月31日止一案,
原則同意,本部將另擇期致送校長聘書,請查照」(見本院卷第51頁),
可知系爭校長續任投票結果
並非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
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並不具有行為、公權力、單方性、個別性及法效性等
構成行政處分概念之要件,顯非行政處分
(相同見解,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44號裁定)」

關鍵句:
教育部:原則同意,另擇期送校長聘書

如果教育部沒有審核權,他的回文幹嘛說原則同意呢?
教育部的函文寫得很清楚,
教育部認為他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力
(不管土條你是否認同,教育部沒說過他沒審核權!)

(b)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062號判決:
這個是宜蘭大學(也是公立大學)校長遴選爭議案件,
「再依當時教育部部長杜正勝證詞,
上訴人最後未獲選為校長,
純係部長行使行政裁量之結果,完全與系爭提問無關,
杜部長為判斷前,
未曾詢問任一遴選委員會開會內容,
亦未曾聽說上訴人對於評選過程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異議」

關鍵句:
教育部長最後沒有選某某人當校長,是行政裁量結果

關鍵字:
行政裁量

看到這些東西,
任何人都不會覺得教育部說它自己沒有裁量權吧!

土條你說呢?

3.土條說:「大學法修正拿掉教育部核准權」

這個土條你又弄錯了!

如果大學法前面幾個版本
對於公立大學校長的聘任有「核准聘任」字眼,
後來拿掉「核准」兩個字,
那你這樣主張可能有道理,
可是你去看94年修法以前大學法的條文內容,是這樣的嗎?

94年修法前版本(民國83年版本):
「大學校長之產生,應由各校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二至三人,
國立者,由各大學報請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
其餘公立者,由各該主管政府層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

關鍵字:擇聘之
沒有核准兩個字,教育部還是指定得很高興!

本來就沒「核准」兩個字,何處惹塵埃?
那土條你怎麼會說「大學法修正拿掉教育部核准權」呢?
這算不算誤導讀者呢?

4.土條說:「一個律師的水準,從他引援的判決就可以看出來。」
「在此奉勸大家,業界水準良莠不齊,找律師一定要再三審視其法律素養和職業良心。」

唉!土條阿,判決就是判決,是客觀的存在,
你不能因為我引的判決是你不喜歡的,就說這個律師水準不好阿!

如果拔管案是一場官司,我是你的對手,
我一定是引對我有利,對你不利的判決內容來打你阿!
這跟我這個律師的水準有什麼關係呢?
如果要說有關係,
我的工作就是讓對造(土條你)不愉快,
我想以你的回應,我已經成功做到這一點了,
你固然不爽,但我的客戶可是會說林律師你幹得好阿!
律師的水準,是由己方客戶去判斷的,
不是由對造(土條你)判斷的!

土條你可能沒搞清楚這一點,才會寫出這種氣憤的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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