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法官陳鴻斌,
被控自二○一二年起對女助理親吻、追求糾纏,
監察院認定他藉勢性騷擾將他彈劾,
職務法庭原判決將陳鴻斌免除法官職務,
但陳聲請再審成功,
再審庭逆轉輕判陳鴻斌罰薪一年約二百一十六萬元,
讓他可保留每月約十八萬元的退休金,
判決一出引發各界砲聲隆隆,
抨擊司法院「官官相護」、「把民眾當白痴」,
監察院昨也表態將針對罰薪判決提出再審。

 

為什麼大家吵翻天?

關鍵就在於有沒有保住法官身分!

 

講白一點,

兩個判決結果(免職或罰薪一年)的最大差別,其實就是錢!

陳法官因為這件事在司法界已經混不下去了,

(改任司法事務官薪水大砍之外,

還要忍受同事背後指指點點,他只能退休!)

如果只是罰薪一年216萬,保住法官身分,

就可以用法官薪俸18萬元計算退休金,

如果是免職,失去法官身分,退休金的計算會短少一千多萬!

 

我的想法如下:

 

「要求女助理閉眼、偷親她左嘴角」就是性騷擾,

這沒什麼好講的!

男女的事情很現實,

金城武偷親,大部分女生(包括我老婆)都會說好浪漫,

中年大叔偷親,只有被告的份!

(法界金城武另有其人,陳法官你怎麼會覺得你是金城武呢?)

 

性騷擾就是性騷擾,

哪有什麼婚外情未遂就不是性騷擾的事情?

哪有什麼事後幫忙介紹男朋友就不算性騷擾這種事情?

如果看判決理由提到的隻字片語,

正常人都會覺得這個判決有問題!

司法形象,不是法官協會臉書跟大家拜拜年,

或叫檢察官上台表演跳舞,可以獲得的,

出一件爭議判決,大家就是覺得司法有問題阿!

 

不過對於處罰的部分,我有不同意見!

 

當然這個案子因為涉及職場性騷擾,

不管是立委或司法界的其他法官,

都高舉「#Me Too」運動口號,認為判決不合理,

認為應該維持原本免除法官職務的決定~

 

這個案子陳法官性騷擾犯行明確,是沒有疑問的,

接下來就是確認處罰方式的問題,

那在這個階段,要不要考量「比例原則」呢?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規定了九種處罰方式,

由重到輕分別為: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法官法第50條規定了五種處罰方式:
一、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三、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四、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五、申誡。

你去看相關職務法庭判決,

法官檢察官會被免職的,絕大部分都是因為貪污!

(有的還只有撤職停止任用幾年而已!)

 

法官審理案件,本應保持中立,絕對不能收錢,

公平性是司法審判的核心,法官收錢,是絕對不能被原諒的!

另外法官或檢察官開庭言行不當,羞辱當事人,

頂多降級,或罰錢,

甚至法官做出誘使上訴人撤回上訴這麼嚴重的事情,

也只是申誡

 

那性騷擾的行為,其嚴重程度有跟貪污一樣嗎?

如果沒有,

「法官貪污」,免除法官職務

「法官性騷擾」,也是免除法官職務,

那這樣的處罰,有符合比例原則嗎?

 

如果大家真的覺得性騷擾是很嚴重的犯罪,

那立委(包含抗議的尤美女立委)應該提議修法,

把性騷擾罪訂為唯一死刑!

 

在還沒修法之前,性騷擾就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

在刑法光譜上就是比較輕的罪,

而且跟法官核心職務(審判)無關,

可以適合用與法官犯貪污罪一樣的處罰方式跟手段嗎?

這樣符合比例原則嗎?

我是抱持懷疑的態度!

 

結語:

我認為性騷擾是錯的,判決理由寫得很爛,

但是這個案子

如果堅持性騷擾的處罰方式要與貪污的處罰方式一致,

採取最重的處罰(免職),也未必是正確的!

arrow
arrow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