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大雅區一家工廠39歲鄧姓越籍外勞

去年8月懷疑同鄉阮姓男子向長官打小報告,

害他小組長的職務被換掉,怒找阮男談判期間,

持水果刀從背後刺殺阮男1刀斃命,

鄧男躲藏一天後投案,被依殺人罪起訴,

但台中地院認定鄧男無殺人犯意,

今改依傷害致死罪判刑10年6月。仍可上訴。

判決一出,大概鄉民又要說法官恐龍了,
有的網友說原來殺一刀不算殺人,
有的網友說原來刺入10公分以下不算殺人,說要比照辦理~

我覺得很奇怪,
只要有一個案例出來,
鄉民就很喜歡自行歸納整理下結論,
而那個結論往往是奇怪且不正確的~

如果老是用"別人可以,那我也可以比照辦理"的邏輯
去看法律案件,甚至以身試法,
最後你會發現,
一樣的10公分以下刀子刺一次,
越南外勞是判傷害致死,你被判殺人罪,
然後再來喊司法不公!

回到這個案子,
大家都有一個疑問,
就是"人死了,怎麼不是殺人罪呢?"

如果是在2000年前,
人死了,一定構成殺人罪!

為什麼?

因為劉邦進咸陽城,把秦朝所有法律都廢除,
只保留了三條,
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約法三章就是這樣來的!

在那個時代,
人死了,就是成立殺人罪,以命抵命,沒什麼好講的,
不管你是開牛車不小心撞死老婆婆,
跟同事互毆,把同事打死了,
女生被歹徒強姦過程把歹徒殺了,
反正只要出人命了,你就得被砍頭!

可是這樣合理嗎?

如果從客觀法益來看,
一樣的一條人命,不應該做不同處理的,
從這個角度來看,劉邦的殺人者死,有一定道理~

可是生活中那麼多情況,
不小心撞死人,也是殺人罪,
跟同事打架,同事死了,也是殺人罪,
為了避免自己被強姦而殺害歹徒,也是殺人罪,一律都要死!
不同的情況都用同樣的處理方式,是不是一定合理呢?

因為法律規範的對象是人,人的行為樣態太多種了,
一樣的結果(人死掉),有不同的原因,
行為人(被告)的惡劣程度也不一樣,
所以法律(刑法)發展出不同的法條,
比如(1)過失致死,(2)業務過失致死,(3)傷害致死,(4)殺人罪,
去處理這些"最後人死掉"的事情,決定要怎麼把行為人論罪~
(1)過失致死:2年以下有期徒刑
(2)業務過失致死:5年以下有期徒刑
(3)傷害致死:無期徒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
(4)殺人罪: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中的殺人罪,
又有義憤殺人,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等不同法條可以使用.

上面四種法條,從2年以下有期徒刑到死刑都有,
相較於殺人者死,有彈性多了,
在這樣的法律設計下,
法官遇到"人死掉"的結果,至少有四種法條可以用,
可以依照不同案件的個別情況給予不同的評價跟論罪~

鄉民認為"人死掉"一定就是殺人罪,
這種法律素養,基本上是2000年前的水準(加油,好嗎?),
用2000年前劉邦的概念來看現在的案例,
往往會得出有問題的結論的~

我不是說法官一定對,一定沒錯,
也許法官在傷害致死跟殺人罪的判斷上出現錯誤也不一定,
(行為人的內心犯意,不會寫在臉上,只能透過客觀事證去探求,
法官只能在有限的證據資料內去探求,
這個是最難的地方,這個地方確實是法官最容易出錯的~)
但是要先有一個概念,
就是"人死了,未必就是通往殺人罪的高速公路",
如果覺得現在這樣的法律很爛,也沒關係,
請推動立法,效法劉邦殺人者死的規定,
不過到頭來你會發現,
很多情況(比如前面講的女生為了自我防衛殺害歹徒的情況)
根本不應該被判殺人罪的,
在"簡單明瞭的新法"下,是會被判殺人罪的,
那你是不是又要抱怨司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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