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破除詐騙王國惡名,

台中地院首度以《組織犯罪條例》開鍘詐欺集團案﹗

認定協助詐騙集團提領共319萬餘元贓款的4名車手,

分別觸犯組織犯罪及共同詐欺等罪,

今判4名車手各2年6月至5年不等徒刑,

且須強制工作3年並追繳犯罪所得。

一般判決常看到判幾年,拘役或得易科罰金之類的,

不過強制工作是什麼呢?

一般法院判決宣告,除了處罰你(刑罰)之外,
有時候會附帶給一個保安處分,
保安處分不是刑罰(刑罰是要關幾年之類的),
比較偏向預防犯罪、保護社會安寧及矯治教化的功能,
比如:
吸毒者通常會被抓去勒戒或戒癮治療,
精神障礙強制送療養院,
外國人(偷民進黨部的韓國人)服完刑後就驅逐出境
有犯罪習慣遊手好閒的,就強制工作~
(詳參刑法第86~95條)

那強制工作,是怎麼強制?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
政府有義務要設置強制工作處所,比如工廠或農場之類的,
讓這些人進到裡面強制工作,一天6~8小時,至少3年,
如果得罪了方丈,就麻煩了,可以延長到4年半,
方丈原諒你(X,表現好的話),1年半就可以出來了,
雖說是強制工作,其實也是關在裡面,跟少林寺廚房差不多~

台東泰源技訓所是政府目前設立的唯一強制工作地點,
被關過的名人有柯賜海~
(我很好奇詐騙慣犯黃琪怎麼沒進去?)

以上就是強制工作的介紹,
回到這個案子,
這些詐欺車手要面臨的是,
先去台東強制工作3年,結束後再去監獄關2年半甚至5年,
一般人碰到,大概會哭出來,
有一句話叫做出來混總是要還的,就是如此!

不過我認為台中地院這次判得有點太重,
車手這種小咖都判這麼重,主謀要怎麼判?
這個是我的小小疑問~

相關法條:

刑法第90條: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
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
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
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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