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有兩個新聞,
一個是父親長期家暴,兒子為了保護母親,失手殺死父親。
檢察官認為其情可憫,建請法官減輕其刑,
屏東地方法院判處陳男有期徒刑7年6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一個是父親因照顧廿一歲患腦性麻痺的兒子心力交瘁,
親手結束他的生命,事後向警方自首。
台北地院昨宣判,合議庭以自首減刑,
依殺人罪判兩年六個月徒刑。可上訴。

這兩個案件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其情可憫,
殺爸爸當然不對,可是背後有多少無奈辛酸?
殺兒子當然不對,
可是長期照顧的疲倦跟看不到未來毫無希望的心情,
就算非當事人的你我都可以理解的~

在這樣的情況下,法院判了7年半,2年半,
光是看刑度,我就知道,
法官已經窮盡可能的替這兩個被告減刑了!

殺父親,是死刑跟無期徒刑的重罪,
即使兒子有自首,可以減刑一次,
減下來的結果,還是要判15年至20年,
這個是法律規定,毫無商量空間!
那法官能夠怎麼辦?
頂多用刑法第59條賦予他的權力,
法外開恩,再幫這個兒子減刑一次,
最低刑度15年有期徒刑,減刑打對折,就是7年半,
沒辦法再低了!

殺兒子的案件,適用殺人罪,
是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
即使父親主動打電話報警,符合自首要件,可以減刑一次,
減下來的結果,還是要判5年,
法官還是使用了刑法第59條賦予他的權力,
法外開恩,再幫這個父親減刑一次,
10年經過兩次減刑打對折,就是2年半,
沒辦法再低了!
(其實再減一次是可以判緩刑,可是找不到法條了)

結語:
不用看判決內容,
光是從刑度,我就看見了法官的善意,
當然最後他們還是要被關,那也是沒辦法的,
因為法官的善意有他的極限,那道牆叫做法律!

相關法條:
刑法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
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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