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猥褻5男童並拍裸照的戀童癖淫狼歐陽大智,

3年前出獄再對4男童伸狼爪,

日前被台北地院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刑15年,

全案目前上訴二審中,

其中一對受害男童兄弟家屬向歐陽大智求償100萬,

才意外揭露原本獨自扶養兄弟倆的單親媽媽,

疑因自責所託非人而為此輕生,

痛失母愛的兩兄弟目前由父親照顧,

但歐陽大智出庭竟兩手一攤表示「沒錢賠」。

 

因為性侵犯再犯的可能性很高,
所以美國有一個梅根法案(Megan's Law)
是美國性犯罪者資訊公開法的俗稱,
法案規定
美國各州必須建立性罪犯和騷擾兒童罪犯的檔案,
各州必須知會有性侵前科者入住的社區,
將有性侵兒童前科者的個人資料公開在網際網路上,
供民眾查詢及事先採取保護措施。

其實台灣在十幾年前(民國94年)就有類似法律,
內政部根據性侵害防治法授權頒布一個行政規則,
叫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可是這個法規雖然經過幾次調整,內容還是非常保守,
性侵害加害人的相關資料掌握在主管機關(各地警察局)手上,
但只有"特定機關"要聘用人員時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調閱,
個人還不行喔!

我想內政部的考量
應該是著重於讓更生人重新出發,
覺得用向警察局登記,定期報到,
這樣的管制強度,
就足以防患未然吧?!

不過在這樣的情況下,
像本件受害男童的母親,
是沒辦法得知面前這個人是性侵犯的資訊的,
因為不知情,
所以將小孩托給歐陽大智接送上下學,
才發生這樣的憾事的~

那該怎麼辦?
性侵犯固然有重新開始人生,

不受鄉民人肉搜索騷擾的權利,
家長們難道就沒有知的權利嗎?

要讓家長們不知情也不是不可以,
那相對應的監管措施就要更加嚴格,
甚至在法律上賦予該性侵犯不得接近幼兒的義務才對,
國家事前疏於防範,出事後雙手一攤,指著加害人說他沒錢,
難道家長或小孩就只能自認倒楣嗎?

相關法條:

94年版本(第12條):
各級公私立學校、幼稚園、托兒所、兒童

及少年福利機構因僱用專職、兼職人員或召募志願服務人員認有必要時,

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轉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查閱應徵者

或應從事服務者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

101年及102年版本(第14條):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下列機關(構)、團體因僱用專職、兼職人員

或召募志願服務人員申請查閱應徵者或應從事服務者有無加害人登記資料時,

得核轉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
一、教育業務:各級公私立學校、幼兒園、社教館所、

服務對象為十八歲以下兒童及少年之教育基金會、

招生對象為十八歲以下學員之短期補習班。
二、社會福利業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安養

及長期照顧機構、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或依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執行相關事務之團體。
三、衛生業務:醫事機構(含護理之家)。
四、勞工業務:庇護工場。
五、其他經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查閱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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