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哲被判5年,
說重,好像不重,
不過在網路上講幾句共產黨的壞話(註),就要被判5年,
以一個人平均壽命75歲來算,
每個人這輩子可以批評共產黨政權的話,
大概就是15句這樣,不能再多了~

其實這個案件的指標意義在於,
台灣人民正式進入中國刑法(特別是煽動顛覆罪)的射程!
任何人在台灣批評中國政府或共產黨,
哪天進入中國,
都會成為潛在的被消失的對象,
如果情節嚴重一點,中國甚至可以在其他外國逮人!
(關鍵字:香港銅鑼灣書店,桂民海,泰國)

因為你我都進入了該法條的射程,
為了正確理解中國政府的意思,
這裡整理一下歷年來被指控的人的行為,
讓大家知道哪些事情不能做:
1.律師替法輪功或地下基督教徒處理案件(高智晟,709律師)
2.幫助工人維權(劉少明)
3.向海外人權組織通報獄中情況並接受國際媒體採訪(李旺陽)
4.組建政黨並發表主張多黨制文章(王金波)
5.接受海外媒體採訪並在海外發表政論文章(牟傳衍)
6.創辦網站,國內異議人士在該網站發表紀念六四文章並主張政治改革(黃琦)
7.在境外網站發表謾罵中國政府文章(郭起真)
8.公開呼籲讓達賴喇嘛回來並要求釋放班禪(榮杰阿扎)
9.起草零八憲章(劉曉波)
10.身穿印有「XITLER」「習包子」和「大撒幣」字樣的T恤衫(權平)

不負責聲明:
儘管上面整理了一堆不能做的事情,
不過也不代表"不能做的事情"以外的事情,一定可以做喔!
因為這個法條的解釋,是掌握在中國政府手上的,
他說你有,你就是有,
比如:談論北京驅趕低端人口,或三色幼兒園性侵案件,
可能也是要碰觸雷區的!

註:
也許有人會說李明哲要建立組織呢!
那又怎麼樣?
愛國同心會是不是組織?
愛國同心會整天在101揮舞五星旗,
台灣的政權有因此被動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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