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二總隊男警員葉繼元因為性別認同而堅持蓄長髮,

從2013年起,3年內被依違反服儀規定記了58支申誡,

功過相抵後為17支,

但2015年11月又因「用餐遲到10分鐘」再記一支申誡,

合計18支相當於兩大過,保二總隊隔月召開考績會將他免職,

後因葉男與人權團體多次抗議,警政署去年9月撤銷免職令。

但葉男仍不服2015年的考績被打「丙等」,

提告要求撤銷「考丙」並向保二總隊求償50萬元,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以警政署的處分是維護紀律為由,判他敗訴。

我想葉警員可能還沒搞清楚為什麼法官賞他敗訴,
法官打槍的,並不是他的"性別認同",
而在於他的"服勤時儀表"!

性別認同在現在這個社會,已經慢慢的獲得一些支持跟理解,
大法官都接受同志婚了,
誰來歧視你男生身體女生靈魂(君の名は?)呢?

你心裡住一個小女孩是一回事,
但是不代表你可以打著這個旗號為所欲為!

比如說你去上廁所,
在你變性之前,大家還是認定你是男性,
你還是要上男生廁所,
不能用"性別認同"為由跑去女生廁所,
不然女性同胞看到你,也是要叫警察的!

回到這個案子,
我是不曉得為什麼女生就一定是長頭髮,
現在女生短頭髮的超多的好不好!
這個連結,並沒什麼說服力~

重點是,
"性別認同"在憲法層次是很重要的人民基本權利,
但"服裝儀容"不是!
你去工廠工作,老闆叫你穿工人服,你還是要穿,
去學校上課,還是要穿學校制服,
如果要當警察,
不好意思,警察服勤規定就是有要求服裝儀容,
這種服裝儀容的管理規範到處都有,
雇主學校或警方對於服裝儀容的要求,
這樣對於員工學生或警察穿著外觀上的限制,
不會被認定為是侵害一個憲法保障基本權利層次的權利,
即使有,也是憲法第23條所允許的,
甚至這個決定自己穿著的權利,有沒有構成民法的權利?
都還是一個問題呢!

結語:
要徹底解決這個問題,就一句話,要不要切而已~
除非你變性,身分證變成女性,
那大家就承認你的性別是女性,
不然你是不能打著性別認同的旗號為所欲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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