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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達電今天宣布與Google(谷歌)簽署合作協議,

Google以11億美元(約折合新台幣330億元)買下

參與打造Pixel的團隊及手機專利授權,

將有2000名工程師轉職。

 

本來是日薄西山的宏達電員工,

名片拿出去有點沒面子,

突然變成google員工,感覺是絕地逢生啊!

不過虛榮歸虛榮,錢才是最實際的,

企業併購過程中,宏達電員工的權利要怎麼保障呢?

 

其實勞動基準法跟企業併購法對這個部分有規定:

 

1.拒絕被留用(不想為google工作)或新公司不留用的員工,

公司要資遣,給予資遣費

 

2.願意被留用的員工,

(1)舊有的年資,新公司(google)要承認,

(2)宏達電之前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

要移轉到新公司(google)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

這個部分,宏達電跟google談併購時,

一定會處理到這一塊的,

重點是確保留下來的舊員工的年資跟退休準備金等權益

不會因為併購而受影響~

 

當然宏達電跟google可能用另外一個方式,

就是宏達電直接資遣全部員工,給予資遣費,結清年資,

google再來考慮要用那些員工,

那這些員工在google的年資,就是從零開始囉!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20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

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

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企業併購法第15條第2項:

公司進行收購財產或分割而移轉全部或一部營業者,

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

於支付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勞工之退休金後,

得支付資遣費;所餘款項,

應按隨同該營業或財產一併移轉

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工作年資勞工之比例,

移轉至受讓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

 

同法第16條:

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

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

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知日起十日內,

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

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同意留用。

留用勞工於併購前在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工作年資,

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予以承認。

 

同法第17條:

公司進行併購,未經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

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

並依法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前項所定不同意留用,包括經同意留用後,

於併購基準日前因個人因素不願留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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