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應該不是最近吧?)爆料風氣盛行,
聳動的爆料內容,
不但媒體愛轉載(有點閱率阿),鄉民也是爭相轉貼內容,
一堆爆料社團的成員數都是幾萬甚至幾十萬起跳,
甚至爆料公社還在今年8月成立公司,註冊商標,
爆料,儼然成了一門大生意~

爆料,是兩面刃,
一方面我們希望藉由爆料,
得知一些我們平常不會知道的內情,
可是另一方面,有心人也可以透過這樣匿名的爆料,
達到傷害特定對象的目的,
在這個過程裡,你我都可能被利用了,
特別是鄉民們的過度正義感更加重了傷害的力道!

比如兩個律師被指控跟一個黃姓富商輪姦的傳聞,
就引發了鄉民暴動,
事實未明前,兩個律師已經被講成跟鬼一樣,
要不是律師剛好出國,或是有人證證明不在場,
遭到損害的名譽,在短期間內,是很難回復的!

那爆料公社這樣的社團,
提供這樣的平台供人爆料,
爆料內容事後被證明是捏造的時候,
要不要負法律責任?

比如兩個律師澄清後,
固然可以找匿名爆料者追究法律責任,
甚至連散播轉貼該不實爆料文章的鄉民都告進去,
那可不可以告爆料公社呢?

我認為,
兩個律師是可以依照民法規定告爆料公社的!
但不見得告得成!

民法第191條之3規定
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

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

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

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

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這個條文,是舉證責任倒置規定,
減輕了原告(兩個律師)的舉證責任,
兩個律師只要證明:
有遭到爆料,因此名譽受損,就可以成立了
那爆料公社就要主張"那是別人講的,不是我講的"
或舉證證明自己已經善盡注意義務~

不過依照k查到的相關判決,
網路誹謗,告到網站平台的,法院目前為止還沒有判賠的例子,
其中一個判決是這麼寫的,
本件上訴人主張其名譽權受有貶損之事,係肇因於訴外人
ooo、ooo、ooo、ooo、ooo等人所為侵害其名譽權之言論。

惟本件被上訴人架設建置上開區○○路中心之各項相關網路設備,

衡諸常情,通常不必然發生損害上訴人名譽權之結果,

是被上訴人設置相關網路設備之行為,

與上訴人之損害間,並無相當之因果關係。

我想,以目前法院比較保守的看法,
砍不實爆料者,比較會成立,但砍不到網站平台的,
所以爆料社團,目前還算安全~

不過,不用負法律責任,不代表就可以不謹慎!

爆料跟旅遊或團購社團不同,
旅遊跟團購社團,只想向你推銷產品,
爆料社團的收入來源,不是鄉民你我,而是廣告,
而廠商之所以願意下廣告,
是看在爆料社團的龐大點閱率上的!

這就衍生一個問題,
就是當爆料成為一門生意時,
爆料網站會不會為了吸引更多眼球的關注,
而傾向將比較聳動(卻未必真實)的爆料內容放上去,
甚至跟網路寫手合作,捏造荒誕不實的爆料內容?
這些風險是存在的!

結語:
當爆料成為一門生意的時候,
爆料文章看看就好,頂多作為同事聊天的下酒菜,
不要太過認真,亂轉貼一通,
畢竟我們不知道這些文章內容是真是假,
有時候能夠被利用固然是一種榮幸,表示我們有被利用的價值,
但如果太常發生,
唯一被證明的,就是你我都是蠢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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