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一個新聞,
自打官司10年終得清白!
新北張姓婦人10年前被控騎機車撞傷路人逃逸,
她堅稱當時人在市場擺攤不在車禍現場,
但法院採信3名目擊者看到的車號,
認定張婦肇事,依過失傷害與肇逃兩罪判她有罪定讞。
張婦不甘心,10年來獨自聲請再審7次,
去年終獲高院裁准再審,
法院赫然查出,警方原始報案紀錄上,
警員首次回報的車號是「DMX-○○○」,
和張婦車號「DNX-○○○」僅一個英文字母之差,
逆轉改判張婦無罪,檢方放棄上訴定讞。

整個過程大概是這樣的,
小案件,因此沒請律師,
沒請律師,不能閱卷,看不到卷證資料,
檢察官法官不鳥被告辯詞,被告也不知道要調甚麼資料,
判決有罪,因為被告從頭到尾都不認罪,重判六個月確定
聲請再審七次,第七次終於獲准,
法官主動調閱報案紀錄,發現車牌弄錯,改判無罪!

看了之後覺得很難過,10年就這樣過去了,
就跟我之前寫的"司法系統就是洗衣機"提到的一樣,
即使最後判決無罪,心裡也是傷痕累累!

可是有些事情該講的還是要講,
我認為這個案件會搞這麼久,很大一部分問題出在DIY上!
這種通常是易科罰金的小案子,
往往因為是小案子,大部分人都不會請律師,
加上張女又堅持無辜,大聲喊冤,
這就導致三個後果~

第一個,
刑事案件被告本人不得閱卷,只有律師可以閱卷,
頂多只能看筆錄~

我覺得這個規定很奇怪,
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閱卷,刑事卻不行?
案件當事人應該有權利了解國家為甚麼要起訴我,
總該給我一個機會看卷內資料吧?

對於這個問題,司法院的解釋是,
因審判結果與被告有切身利害關係,
如讓被告直接接觸全部卷宗,恐有趁機毀壞證物的風險。
曾有民眾因民事訴訟自行前往法院閱卷,
卻趁機破壞附在卷宗內的錄音帶證物,
甚至當場撕掉對自己不利的筆錄吞下肚的離譜前例,
司法院因此認為對刑事訴訟卷內的證物有必要採取折衷保護措施,才予以適度限制。

法律面應如何規定見仁見智,
可是無法閱卷的結果,就是無法拿到卷內資料,
無法充分防禦,
如果張女10年前就看到報案紀錄,
也不用白白花十年在這個官司上~

另外一個後果是,
檢察官法官都很忙,
有些事情或證據,沒有人提醒他,他就是會漏掉,
這個"人",通常是律師,
畢竟都是法律人,有共同語言,
比較知道怎麼切入或陳述,檢察官法官比較聽得進去
至於當事人(告訴人或被告),
有時候講一堆沒重點,或只是一直重複,
搞半天抓不到重點,搔不到癢處,
久了,檢察官法官就懶得理你,
為了體現溫暖有人性的司法,
他們會給你一個微笑,耐性的聽你講,但是就是不鳥你!

第三個後果是,被重判!
像張女這個案件,
修法以前,大部分肇事逃逸,
只要認罪,法官也不會為難你,都是判兩個月易科罰金了事,
只是張女堅持打無罪,
法官審理後認為還是有罪,認為你犯後態度不好,重判六個月,
有時候就是這樣,
被告就是覺得沒有的事情,覺得委屈,所以堅持打無罪,
可是老是被法院認為態度不好,
(如果是法官大人你被人家冤枉,你態度好得起來嗎?)
大聲喊冤的結果,反倒變成一個重判的理由~

另外要說的是,
張女運氣真的很好!遇到願意幫忙的法官!
還主動調查證據還她清白~
再審程序是很難開啟的,千萬不要把張女這個案件當成通例!
一個生還的張女的下面,其實是千百個死翹翹的屍體(案例)啊!

結語:
一般民眾遇到官司,都會問K要不要找律師,
K的回答往往是,如果金額低於20萬,就自己處理吧!
這是比較實際的經濟考量,
但是要強調的是,上面這個原則是針對民事!
如果是刑事案件,那就不一定了,
如果是重大案件,殺人販賣毒品之類的,
不管認不認罪,都要請律師,
至少調閱卷宗資料,強化辯護力道,
即使你要認罪,請一個律師幫你爭取少關幾年,
也是很有幫助的!
萬一是小案件,
如果你要認罪,那就自己弄吧!
反正法院也不會為難你~
但是如果你堅持無罪(像張女這樣),那還是找律師幫忙比較好,
不然DIY老半天,其實大部分過程都在嘗試錯誤,很辛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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