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一個新聞,
空軍松指部設施分隊陳泰嘉少校分隊長被爆假藉官兵旅遊,
申請來回搭乘C-130運輸機,
到澎湖有女陪侍越南店消費,
遭空軍司令部重懲,給予記大過等相關懲處。
(新聞標題:國軍軍紀嚴重敗壞!)

懲處名單如下:
針對針對涉足不良場所,
少校陳泰嘉、少尉林志衡、士官長黃一峰、士官長洪國峯、上士邱創斌大過一次;
上士蔡家豪、上士林柏森小過一次。
針對未依規定回報部隊部分,
陳泰嘉記小過二次,林志衡、黃一峰、洪國峯各記小過一次。

我的想法如下:

1.官兵旅遊搭乘運輸機,是合情合理,沒什麼好苛責的,
至於去越南店消費甚至從事性交易,才是軍方要管的~

2.食色性也,性是天生的生理需求,
過去部隊還為此開立軍中樂園,也是正視這個人性需求的措施,
後來國防部決定不開831了,
突然發現性交易很髒,
就決定把情色店定性為不良場所,
我覺得很奇怪,
長官你當老鴇時,性交易就可以,831不是不良場所,
你不當老鴇了,
性交易就是罪該萬死,情色場所就是不良場所,
話都是長官你在講的~

3.所謂的軍愛民民敬軍,
軍隊絕對不可以欺負良家婦女,這是軍紀!
不能欺負良家婦女,又不准他去嫖妓,
那你要單身軍人怎麼辦?
難道讓他到外面欺騙女生感情,這樣才是軍愛民嗎?

4.嫖妓是銀貨兩訖,有甚麼好軍紀敗壞的?
(k的os:白嫖才是軍紀敗壞吧?)

5.如果只是涉及不良場所,就要記大過,
那官兵吸毒,或官兵搞婚外情,
國防部你要怎麼加重處理?還能怎麼加重?

拿洪仲丘案件懲處名單來,兩相比較,
就可以看出荒謬性,
洪仲丘死了,一條人命,
相關人員最重也是記一支大過,
甚至洪案記大過的人數還比不上這次嫖妓事件,
原來洪仲丘一條人命,比不上涉足不良場所,
那到底是洪仲丘案件懲處過輕?還是這次懲處過重呢?

結語:
軍人要有軍紀,大家都同意,
但是軍方訂定的規範根本是要求阿兵哥當模範生/和尚,
不能有七情六慾,根本不合理,
另外懲處如果沒有層次性,
動輒記大過,通通亂殺一片,
懲處本身反倒是影響軍方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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