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嘴判決出來,大家為之譁然!

新聞是這樣報導的,
最高法院昨罕見認定,
呂男等3股東對預謀殺人的謝女疏於監督、錯失挽回機會,
應與謝女連帶賠償被害人張翠萍的母親368萬餘元,全案定讞,
網友昨直言:「呂炳宏是全世界最倒楣的老闆!」

看到這樣的內容,我覺得很奇怪~

最高法院審理結果只有兩種,
(1)駁回上訴,(2)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
最高法院法官是天上的神人,只處理法律問題,
怎麼可能自己下來認定事實呢?

所謂的呂男等3股東對預謀殺人的謝女
疏於監督、錯失挽回機會,
應與謝女連帶賠償被害人張翠萍的母親368萬餘元
這樣的判斷,應該是之前二審判決的認定才對~

那我去看二審判決,
發現一個問題,
被害人陳進福的兩個子女提了一個訴訟(a官司)(103重上406),
張翠萍的媽媽提了另外一個訴訟(b官司)(103上600),
今天新聞報導講的已經判決確定的是b官司~

奇妙的是,針對同一個事情,
同一個法院(高等法院)做了兩個判決,見解卻有兩個版本!

a官司二審判決(103重上406),
法院認為只有媽媽嘴企業公司(只有公司)才是謝依涵的雇主,
理由是她的勞保掛在媽媽嘴公司下面,
呂炳宏等三個股東並非謝依涵的實際雇用人,
所以謝依涵殺人,就算雇主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只有她跟媽媽嘴企業有限公司(公司)要負連帶責任,
跟呂炳宏三個股東(個人)沒關係!

b官司二審判決(103上600),
法院卻做了完全相反的認定,
認為呂炳宏等三人是謝依涵的實際雇用人!
雖然法院有給理由,
法官說,
呂炳宏3人間就其共同出資經營之事業為合夥關係,
媽媽嘴咖啡店及媽媽嘴企業有限公司
均為被上訴人3人合夥事業之一環, 
且其合夥之事業由被上訴人3人共同執行,
謝依涵係受僱於被上訴人3人之合夥團體,
其等3人均得以老闆之之身分分派工作及指揮監督, 
被上訴人3人與謝依涵間亦均有實質之僱傭關係存在~

看起來好像也蠻有道理的,
可是問題很大!

因為一模一樣的案情,
只因為陳進福的子女跟張翠萍的母親分開告,
變成兩個案子,
一樣進了高等法院,卻由不同法官審理,
結果做了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認定,
那不管各自判決的理由看起來多麼有道理,
合併看起來就是搞笑有問題啊!

至於謝依涵犯罪,雇主是否要連帶責任?
重點在於兩個要件,
第一個,是否為利用職務上給予之機會所為之行為?
第二個,雇主有無善盡監督管理責任?
兩個判決的最終結論是一致的,認為雇主需要連帶負責~

第一個,是否為利用職務上給予之機會所為之行為?

兩個判決都指出,
謝依涵是利用泡咖啡時將安眠藥放到咖啡裡,
導致兩人無力,再扶到紅樹林裡殺害,
這個確實是利用職務上給予的機會做的,
這個完全沒有問題,我也認同~

第二個,雇主有無善盡監督管理責任?
a判決是這樣寫的,
媽媽嘴的員工手冊寫了一堆,
卻沒寫到顧客消費及場所安全的注意事項,
媽媽嘴採走動式管理,
卻對於顧客於店內發生狀況,或身體不適時應如何處理,
沒有建制一套通報及處理流程,
導致員工郭oo雖然晚上7:30
已經發現陳進福及張翠萍神情有異, 臉色難看,
張翠萍更曾站起來試圖掙扎往外走,卻未予關心提供協助,
亦未通報當時在辦公室內之公司負責人呂炳宏,
俟至晚間8:30再到客人用餐區,
看到陳進福夫妻還是緊閉雙眼坐在坐位上,
雖覺得奇怪,仍未予理會,
錯失兩次避免不幸事件發生之機會。

b判決也寫到一樣的東西,
就是員工郭oo發現客人出現異狀卻沒即時詢問,
顯見老闆呂炳宏等三人並未建立一套處理流程,
另外媽媽嘴對於店長消失超過三十分鐘並無管理監督之機制,
致謝依涵得以不須報備,
從容的將陷於意識不清、不能抗拒狀態之陳進福
扶出媽媽嘴咖啡店外殺害~

上面兩個判決
對於雇主是否要對員工殺人這件事情負責,認定是一致的,
是否有理由?見仁見智,
當然一般而言咖啡店並非危險的地方,
要求店家製作一堆危機處理流程,未免不切實際,
(又不是軍隊演習,需要一堆安全守則)
可是在面對客戶出現異常狀態且持續一段時間時,
其他員工如果有接受一定的訓練,是應該要上前詢問的,
媽媽嘴這個部分沒做好,所以法院認定雇主有責任!

不過我要問的是,
一般餐飲業或服務業之所以制定員工守則,
比如最愛搞SOP的王品,
他們建立這麼多SOP的目的,
應該是要讓客戶覺得賓至如歸,服務周到,
而不是要避免客戶生命安全受到威脅,
(基本上餐廳咖啡廳不算高風險的地方吧?!)

像這個案子,
郭OO發現後有想上前關切,但被店長謝依涵支開了,
郭OO也是基於同事間的信賴,覺得既然店長介入了,應該她會處理,
所以沒有繼續關切下去,
那算媽媽嘴的員工訓練不夠嗎?
應該不算吧?
有誰會想到店長想殺人?
那信賴店長可以處理客戶身體不適,算是員工訓練不足嗎?
每一家員工訓練手冊裡應該都有一條,要服從主管指示,
那郭OO服從店長謝依涵指示走開,
甚至信賴店長可以處理陳進福兩人的身體不適,
反倒是符合員工手冊的不是嗎?

其實有點弔詭,
新聞報導出來,讓大家義憤填膺的,
看了判決反倒覺得有點道理(雖然K有不同意見),
判決最荒謬的地方,
反倒是
一模一樣的案情,
對於"謝依涵的雇主到底是誰?"這個問題,
同一個法院,出了兩份判決,時間還相差不遠,
竟然出現完全不一樣的認定,
這才是讓大家覺得
司法跟月亮一樣,初一十五不一樣的原因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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