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3月20日核可展延亞泥新城山礦場20年採礦權,
引發公民團體不滿、抗議,
並呼籲經濟部儘速提出礦業法修正案;
齊柏林5月經過亞泥在太魯閣的礦場,
感嘆比5年前挖更深的對話截圖曝光後,
讓3月就發起的撤銷亞泥非法展延連署人數爆增
連立委也贊成儘速將礦業法修法排入議程

我認為,
主管機關讓亞泥展延是正常,
不讓亞泥展延,才是奇怪!

為什麼?

因為根據礦業法規定,
業者申請採礦權,很難,
可是一旦通過,以後要展延,很簡單,
怎麼簡單?
看看礦業法第31條就知道了,
主管機關面對「展延」申請,
原則上是要准的,例外才可以不准!

我認為這樣子的規定,
是要保障採礦業者的信賴利益,
因為採礦設備很貴,業者既然投入鉅額資金,
當然不希望採個20年就沒了,
這樣情況下,政府給予一定保證,
期滿時我不擋你展延就是了,
反正你採你的水泥,
我政府收我的權利金跟規費,何樂而不為?
(數額大約是一年5億左右,亞泥說是10億)

所以主管機關今年3月核准了亞泥的展延申請,
一點都不讓人意外~

那現在民氣可用,可以撤銷展延嗎?

礦業法第31條列了幾個例外情況,
如果符合的話,是可以「不給予展延」的,
現在的情況是,
政府先核准展延後再撤銷展延,
亞泥可就有話可以講了!
主管機關106年3月都核准展延了,
表示你審查後確認沒有不准展延的事由,
那幾個月後你突然要撤銷,
這段期間又沒發生新的不准展延的事由,
那你後來撤銷的決定有瑕疵,
一旦上法院,這個問題會一直被亞泥挑戰~

法律上未必站得住腳,
可是真正的考驗,不在於法條,而是經濟算盤!

根據礦業法規定,
駁回亞泥展延的話,需要補償亞泥的損失!
而亞泥的損失是什麼?
根據主管機關制定的認定標準,
可是包括下面這些費用的,
1.運輸道路開設費用及探礦費用。
2.探、採礦設施 (包括探、採礦場、坑道、捨石場、儲礦場) 。
3.礦業廠庫。
4.機械設備。
5.電力設備。
6.選煉及輸送設備。
7.交通及運輸設備。
你看看你看看,這基本上已經不是補償了,
而是買下亞泥太魯閣礦場的一切,
費用可能要幾十億甚至上百億!

核准展延的話,每年有5~10億可以收,
不准的話,每年沒5~10億可以收,
還要花上百億買下亞泥的設備,不被罵死才怪!
(整個配套是撤銷展延+補償亞泥上百億,
可是老百姓就是任性,只要前面不要後面,
官員你自己看著辦!)

如果你是官員,會怎麼選呢?
應該不難選吧?!

結語:
這個礦業法對業者相當有利啊!
業者在立法院一定很夠力,
不然當年怎麼會通過這樣的法律呢?

相關法條:
礦業法第31條:
礦業權展限之申請,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得駁回:

一、申請人與礦業權者不相符。

二、無探礦或採礦實績。

三、設定礦業權後,有新增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

四、有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

五、有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無法改善之情形。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將礦業權展限申請案駁回,致礦業權者受有損失者,

礦業權者得就原核准礦業權期限內已發生之損失,向限制探、採者或其他應負補償責任者,請求相當之補償。

前項損失之範圍及認定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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