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一個新聞,
桃園市一名越南勞工阿云,
今年5月騎單車上班時被車撞死,
撞到人的私家車江姓女司機竟提出一分不合理和解書,
明明強制保險(即第三保)規定死者可獲賠200萬元,
江女只賠150萬元,還分期,要6年才會給付完畢,
還訂明死者家屬假如申請保險索償或提告,
得向江女歸還250萬元。
阿云的家屬認為該和解書只保障兇手,欺負被害人,
根本無法接受。

由於死者家屬為外勞,在台灣工作有時間限制,
擔心賠償分開償還可能拿不足全數賠償,
於是昨日召開記者會指控江女及其委任律師「乘人之危」。
新北就服公會理事長官文傑表示,
江女及其律師拋出和解協議書後就避而不見,
真指對方欺負外勞太過分。

http://www.peoplenews.tw/news/fefd6679-526f-4f50-8f39-7c438b3a75f0

看了一下新聞揭露的和解書條款內容,
跟律師的資料(年資三年),
我認為江姓女司機跟律師
並沒有想要佔越勞阿云家屬便宜的惡意,
可是處理上卻有若干的不注意,不夠細膩,經驗不足,
才會弄出這樣的條款,甚至讓被害人家屬不滿~

我們來看一下和解書條件,
一個是賠償總額150萬元,這個沒問題,
有問題的是前面支付40萬,後面110萬分六年給付,
一般和解就是拿錢走人,沒有人在跟你分期的,
(我的經驗是,只要分期,一定是變呆帳,收不到兩期就沒下文了)
況且對方家屬是從越南來的,
根本沒辦法期待對方拿到40萬後每個月跑來找你要15000元,
如果有站在對方的立場想,
是不可能提出分期的要求的~

如果客戶真的沒辦法一次拿那麼多錢出來,
在和解的世界裡,
80萬一次付清>>>>150萬分期,
開80萬一次付清看起來還比較有誠意~

另外一個,是懲罰性違約金的問題,
如果越南家屬事後又去請領保險金,
除了必須退還150萬元外,還要罰50萬元!
這個才是讓家屬爆炸的條款~

因為肇事者江姓女司機沒有強制險,
律師可能怕江女賠了這150萬元後,
被害人家屬又去領其他保險或勞保死亡給付,
之後這些保險公司或勞保局又會找江女要一次錢,
那江女可能被重複求償兩次,
所以要求被害人家屬不得再去請領其他保險~

該律師這樣考慮也不是沒道理,
可是你想想,對方是外籍勞工耶,都車禍死掉了,
家屬跑來這一趟,談完和解也是要回越南的,
不會在台灣搞東搞西的,
像這樣的情況,
大部分和解書都會寫雙方同意拋棄民事刑事請求權利就算了,
不會訂定懲罰性違約金條款,
寫那樣的東西,固然可以保障自己的客戶,
可是對方看到反感不想簽,甚至改變態度不願意和解,
那這樣的條款寫得很強悍又如何?
對方不願意簽的東西就是沒用~

另外該律師可能沒考慮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問題,
江女固然沒保強制險,
但被害人家屬還是可以
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200萬元,
(這個補償基金就是用在肇事者沒保險或找不到肇事者的情況)
根據法律規定,
如果江女已經給付150萬元給越南家屬,
那該特別補償基金只會撥付差額50萬(200萬-150萬),
也就是說,該特別基金嗣後即使會向江女求償,
金額也是50萬元,不會是200萬,
所以江女並沒有會被重複要兩次錢的疑慮,
既然沒有這個疑慮,
就完全不需要訂定那麼嚴苛的懲罰性違約金條款!

結語:
如果真的要講,這個事情的問題大概有兩個,
第一個是沒有把握住吃飯吃八分飽的原則,
和解通常是雙方不滿意但可以接受,
在尋求和解的過程中,
任何一方想要吃乾抹淨,或有一絲絲這樣的念頭
被對方發現,往往就是破局,
第二個,
律師處理案件時有想清楚的話,問題會少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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