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748號解釋出來了,

有人如喪考妣,有人考考妣妣,

一樣的結果,兩樣的心情,

果然司法的滿意度永遠不會超過50%就是這樣~

 

解釋文內容重點如下:

1.現行民法婚姻規定限制婚姻僅限於異性結婚,此部分規定違憲!

2.立法院要在兩年內修法,

至於是修民法還是另外立專法,立法院自己看著辦!

3.如果立法院兩年後還是沒完成修法,

同志可以直接拿兩個證人簽署的書面辦理結婚登記

 

理由:

 

1.民法現行規定確實限於異性才能結婚

 

2.任何人都有「要不要結婚?」「與何人結婚?」之自由

 

3.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既不影響不同性別二人適用婚姻章,亦未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且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

(白話版:同志婚跟異性戀婚姻都可以成為社會穩定的基石)

 

4.同性戀不是疾病,但卻因為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導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到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且其占人口少數又使得其遭到歧視的狀態難以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所以我們要嚴格審查現行法規是否合憲

 

5.有人說同志不能生小孩,問題是現行法規也沒規定不能生育的男女不得結婚,可見是否可以生小孩並非婚姻不可或缺的要素

 

6.同志婚合法化並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姻制度所建構之基本倫理秩序(異性戀還是可以教小孩的,請放心)

 

7.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本解釋而改變

 

結語:

如果兩個人,有心共同生活維持一段長久的關係,

那樣的情感跟決心,跟你我沒有兩樣,

我們有甚麼理由阻止或阻擋他們結合為配偶

享有婚姻制度下的權利跟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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