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一個新聞,
是保外就醫的前立委馮滬祥吃粥的新聞~

他的事情是這樣的,
馮滬祥被控於民國93年農曆春節大年初二,家人外出之際,
性侵正在洗澡的女看護,
馮妻事後給女看護八十萬元封口費,
並買機票將女看護送回菲律賓,
雖然女看護後來翻供,否認被馮性侵,
但因馮男精液是在女看護陰道深處被驗出,
最高法院仍將馮判刑三年四月定讞。

馮105年年10月26日入獄服刑後,
以患有膽管腫瘤疾病為由聲請保外就醫,
矯正署評估後一月十八日核准保外就醫聲請,
馮當天下午就離開台北監獄。

事實上,馮滬祥性侵看護不僅自己被判刑入獄,
更因此連累五名親友。
馮聲稱案發時家人都在,不可能犯案,
親友也作證案發時人在馮家,或曾與馮滬祥通電話,
但法官根據通聯紀錄及手機發話位置,認定親友說謊,
依偽證罪將馮的長女馮復華、次女馮國華、三女馮文,
女兒友人張蘭石四人判刑五月、緩刑五年;
馮滬祥友人陳鵬仁則被判刑六月。

從這個案件,可以知道自由的可貴,
以及一個人可以為了爭取自由避免牢獄之災做出多少努力!

我們來看看馮滬祥為了這個案子做了多少努力!

第一個,金錢

女傭80萬封口費及機票錢固不用說

律師部分,
一般刑事案件大概就三個審級,頂多3個案件,
馮滬祥這個性侵案從一審打到三審,
高等法院判有罪,馮先生就請律師上訴,
高等法院判無罪,檢察官也上訴,
最高法院發回六次,
就這樣上上下下來來回回,
搞了十幾個案件,
士林地檢署1件,士林地院1件,高等法院7件,最高法院5件,
從93年初打到105年10月6日
才判決成立強制性交有罪確定,判3年4個月,
搞了12年,當然馮先生也爭取到12年的自由~

為了這12年不用關,
馮先生固然是拚了,
律師收錢也是收得昏頭轉向~

士林地檢署1件,請了3個律師,
士林地院1件,請了3個律師,
高等法院7個案件,除了一個案件是公辯外,
每個案件都請滿3個律師,總計請了15人次的律師,
最高法院5個案件,每次都請2到3個律師,
合計請了11人次的律師,
整個案件下來,合計請了32人次的律師,又都是大牌律師,
花的律師費應該是天價!

然後馮先生105年10月26日進去關,
關不到幾個月,可能受不了太冷太熱睡地板,
立馬請律師聲請保外就醫,
矯正署106年1月18日核准,當天出監獄
總計馮先生為此關了2個月又3個禮拜,不足三個月!

你說花這個錢值得不值得呢?
很值得阿!

2.時間

前後12年的官司,一般人早就垮了,放棄跟官府鬥了,
馮先生能夠堅持到底,
一方面打官司,
另一方面安撫女傭,請她翻供,
再請一堆人做不實的證詞
(竟然有人願意作偽證,他的人緣還真好啊!),
做出虛偽的不在場的證明!

3.人脈

子女願意替馮先生做偽證,證明他是好爸爸,
朋友願意替馮先生作偽證,證明他人緣不錯,
為了自己的自由,馮先生可是豁出去了,
自己子女朋友會不會觸犯偽證罪,被抓去關,他已經管不著了!

結語:
不管馮先生上面行為多麼卑鄙無恥下流,
我們都要尊敬他為了自由奮鬥到底的決心跟毅力!
我彷彿看到另一個安迪·杜佛蘭(刺激1995)
經歷了這麼多年的艱苦,飽受司法系統不斷的鞭韃,
始終沒有被擊垮,
最終爬過500碼噁臭的糞管,終於爬向自由!

arrow
arrow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