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一個新聞,
台北市一名腦神經受損的女子,
日前以月租8萬元租下一處豪宅一樓靜養,
不料臥房底下正好是停車場,
每次車輛經過警示蜂鳴器大響,
「噪音」讓她不堪其擾,
她向管委會反映改善,
但身兼監委的知名節目《大陸尋奇》主持人熊旅揚卻反對,
她指控熊還說:「承租戶算什麼東西!」
女子氣得上警局提告公然污辱;
不過熊旅揚接受《蘋果》查證時
否認說過該話,認為有事該找主委而不是他。

不管熊旅揚有沒有講這個話,
「承租戶在公寓大廈管理事務方面有沒有發言權?」
在公寓大廈管理上確實有引發爭議過,
一般民眾的觀念通常是
「屋主才是區分所有權人,講話比較大聲,
房客有什麼事情找房東,房東再來反映!」
但房客也會感到忿忿不平,
明明管理費都是我在繳的,我為什麼沒發言權?

我們來看看法律怎麼規定的吧!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
管委會有義務
就共用設備(比如蜂鳴器)進行一般改良,
也有義務接受「住戶」共同事項興革建議,
這個所謂的「住戶」,
除了屋主之外,
也包括房客、實際居住在該處的使用人,
立法用意
就是希望真正居住在該社區的人
可以參與事務,提出相關意見,
所以即使是房客,也是有權利向管委會提出建議的,
管委會還是要處理的~

結語:
房客確實不是東西,他是「住戶」!

相關法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8款: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
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
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同法第36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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