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堆人喃喃自語契約、信賴保護原則,
跟唸咒一樣,
覺得好笑,
如果法律是知道一個名詞,
背誦他,再喃喃自語就可以,
那法律也太簡單了~

信賴保護原則,是有層次的,
在刑法最強,行政法次之,民法比較少談,
行政法又根據不同行政態樣跟法益區分強度,
最弱的,就是跟錢有關的部分,
給付行政部分,是最弱的~

即使是契約,
民法也有情事變更原則的條文
可以請求調整契約內容

行政行為部分,也有王之行為,
容許國家在一定情況下(比如:公益)
可以片面調整與人民間契約

立法更不用說,
前陣子台北市不是一直說要調高房屋稅?
憑什麼?
這個是地方稅,議會通過就可以了,
立法院也一樣,
只要國會修法,可以片面決定加稅,
都可以片面決定多跟你收錢了,
為什麼不能透過修法片面決定少給你錢呢?

結語:
法律確實不難,
有些事情經過分析,就很清楚,
重點是分析,不是背誦或喃喃自語!

相關法條:

民法227之2: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
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
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
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行政程序法146條第1項: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
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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