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發問:
林律師大大,小弟單純很好奇的發問:
1.那時的轉運站是警方的指定地點,所以才在此設立盤查點的嗎?
2.那民眾要如何得知警方是於何時指定的資訊呢?有權力知道嗎?
3.所以如果警察在路上巡邏或是我在去7-11的路上跟警察擦身而過,
警方如果要求盤查我,我是有權力拒絕的嗎?
 
我身邊也很多朋友同學從警,
但我單純只是想把事情搞清楚,
因為兩方的說法都滿有道理的,
而我們老百姓總是最懵懂的那一群(弱勢)團體。
我認為對就是對的,
但看了許多文章還有許多律師的說法,竟然都不太一樣?
為什麼那麼有條文規範的法條會讓大家吵成這樣呢?
還是說是因為本身立法就有問題了?
 
我的回答:
 
1.是
2.請google"轄區治安顧慮地點",有的分局都會公布
3.可以異議,不能拒絕,理由看下面
 
法律是社會科學,本來就是沒有標準答案,
就以這個案件來說,
法律賦予警察在合理懷疑的情況下可以盤查,
那個合理懷疑本來就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
怎麼操作才是問題!
 
我認為,法律賦予警察當下判斷的權力,人民可以異議,
但是異議後警察還是堅持要盤查,那怎麼解決?
有的律師說面對違法盤查你可以拒絕,
我覺得那是廢話,
違法盤查可以拒絕,誰都知道,
但是當警察認為是合法盤查,你認為是違法盤查時,
要怎麼處理?才是問題所在!
 
理論大家都會講,
重點是遇到警察民眾雙方意見不一時要怎麼處理?
 
我認為,
遇到這個情況,人民可以異議,警察不接受,民眾還是要配合,
而不是說喔我覺得你警察違法,就可以當場拒絕,
但是民眾可以要求警察提供異議單
(警察不提供是警察不對,你完全抗拒盤查是你的問題)
民眾事後可以提訴願或訴訟,這個是遊戲規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提供的,就是一個事後救濟的方式,
並沒有給予民眾審查"警察是否違法"的判斷權力!
不然,任何人都可以拒絕警察酒測,
因為警察說懷疑你有酒駕,民眾說沒有,
民眾不同意的話就是不行,
那這樣的話,
警察遇到酒駕或任何可疑的人,都只能眼睜睜看他離開,
這樣也不對~
 
國家對人民的侵害類型有很多種,
嚴重的,比如逮捕或搜索你家,
這個需要事前由法官審查,不是警察可以任意為之,
至於盤查,頂多是耽誤兩分鐘跟提供你的個人資料,
侵害程度比較小,所以法律規定用事後審查就可以了
你事後提訴願,
大家再來檢驗這個警察當時的盤查合法不合法~
 
另外法律既然是規定警察在合理懷疑的情況下可以盤查,
而不是要求要有一定確信,
那就是給予警察一定的犯錯空間,
我們不可能要求警察每次盤查都會抓到通緝犯或罪犯,
所以能做的,
是降低警察跟民眾間交涉的成本,
你沒問題,花兩分鐘處理掉,警察再去觀察其他人,
正義不是絕對的,
你為了捍衛你的隱私,跟警察耗三個小時,
那是你的選擇,我尊重你,
但是你不能要求別人跟你一樣,
或不接受不同的做法,甚至攻擊乖乖配合盤查的人怎麼樣奴性,
不需要講那些~
 
結語:
我們就老實一點,
有時候是不是我們把自己放得太大了,
才會覺得任何公權力都是在找自己麻煩?
如果要這樣想的話,
你在路上等紅綠燈,那個也是一個國家公權力指揮的行為,
也會耽誤你一兩分鐘,
你怎麼不去抱怨公權力妨害了你的生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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