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仲丘案高院昨天辯論終結,
洪的父母同意和士官督導長范佐憲等6人和解,
但對堅持無罪的沈無法諒解。

542旅少將旅長沈威志表示,
他的價值觀就是真相比和解重要,
沒有真相的和解不是真的和解,
「如果為和解而和解,就不是我!」

我贊同沈威志的看法,
沒有真相的和解不是真的和解,
只是法官好結案,被告好脫身,被害人家屬拿錢走人的好方法而已!

果然,洪慈庸表示尊重父母意願,但是沒辦法諒解,
舅舅表示這樣的和解是賤賣和解~

法界有個名詞叫做修復式的司法,
就是在司法程序中,協助雙方進行對話,
被害人可以向加害人陳述他受害的情緒,
加害人可以向被害人表示歉意甚至賠償,
洪案的和解,是依照這樣的概念去運作的~

我認為,
修復式司法的理念很好,
但是前提是要把真相弄清楚,
沒真相,哪來和解?(228也是如此)~

可是目前法院處理案件的過程,
有時候根本是在真相未明的狀況下,
就拿出修復式司法的大旗,硬要雙方和解,
在法院看來,
只要有和解,就表示雙方取得諒解!

可是真的是這樣嗎?
之前k碰過性騷擾案件,
女生堅持有性騷擾,男生堅持沒有,
雙方各說各話,
結果真相根本沒釐清前,
法官就勸雙方和解,
說我們用修復式的司法來修補彼此關係吧!

問題是,真相未明,如何和解?
這樣情況下,即使勉強達成和解,
雙方還是有怨懟,
在女生看來,
男生不願意承認性騷擾,只願意賠錢,沒有誠意,
男生也是怨氣沖天,覺得我根本沒有性騷擾,
只是倒楣,被告到法院,
只好自認倒楣,賠錢了事,就當作被狗咬到,
這是哪門子修復~

結語:
沒有真相的和解,不是真的和解,
也不是什麼修復式的司法,
只是法官好結案,被告好脫身,被害人或家屬拿錢走人的好方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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